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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流通发[2011]399号 【发布日期】2011-10-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精神,通过搭建平台、集成政策,优化服务资源配置,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现就加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商贸流通业的快速发展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和基础性产业。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是商贸流通业的主体,占全行业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主要集中在零售、餐饮、居民服务、商务服务等行业,是保持市场繁荣、吸纳创业就业、便利居民生活的主要力量。但是,近几年来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在资金、成本、人才、市场等方面面临诸多困难,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作用和潜力受到抑制。加快建立面向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服务体系,优化配置金融、技术、信息、人才等各类资源,从政策、资金、机制上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推动流通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是“十二五”时期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紧迫任务。 二、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用5年时间,分国家、省、市三级建设一批功能完备、运作规范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扶持一批特色突出、服务能力强的示范性专业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商,形成服务主体多元化、运营市场化、资源社会化、分布网络化、服务便捷化的服务体系,使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信息化水平得到提升,竞争力有所增强,形成有利于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发挥政府引导支持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形成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服务体系。二是坚持服务共享、特色突出、逐步完善服务功能,优先解决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特有的问题和瓶颈,与现有中小企业服务系统有效衔接。三是坚持示范先行、逐步推广、长期服务,选择发展基础好、带动效应强的地区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并探索建立相对固定的服务机构和长效工作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现有资源基础上改建或新设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并以此为依托整合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各类服务资源,形成面向广大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2012年先期选择发展基础好、带动效应强的20个城市开展试点。加强对公共服务平台的支持,逐步形成以服务中心为核心,联结政府部门、中介组织、专业机构和服务商,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综合性服务的服务网络。对特色突出、服务完善、示范效应强的专业服务单位,要重点扶持,加强推广。 (二)完善服务内容,满足企业需求。引导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开展以下服务: 一是融资服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企业信用征集与评价服务,完善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配套服务,帮助企业获取银行直接融资;组织企业与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保险等机构对接并开展相关配套服务,帮助企业实现交易风险转移和无抵押融资。 二是市场开拓服务。加强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分行业、地域开展市场环境分析、发展趋势预测,为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供需信息服务,帮助企业掌握市场情况;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节庆促销、跨产业对接等活动,帮助企业拓展经营领域;组织企业建立联合采购、共同配送等合作机制,降低经营成本。 三是科技应用服务。帮助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优化业务流程和交易方式,提高管理、营销和服务水平;帮助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利用网络营销平台发展网络销售业务,拓展营销方式;帮助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提升效率等方面的技术改造,提升整体竞争力。 四是管理提升服务。推广应用特许经营、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提升企业组织化水平;提供品牌设计、品牌传播、品牌保护等服务,提高企业品牌影响力;开展对经营者、高级工商管理人才和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企业人力资源水平。 (三)制订支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推动现有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解决政策不平等问题,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切实减轻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负担;完善行业监测和统计评价体系,开展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分类统计分析工作,提供市场分析和风险预警;加快推进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标准推广,充分发挥标准在促进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细化商贸流通领域中、小、微型企业标准,增强支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相关服务项目给予引导支持;全面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各行业特点,发布优先发展的行业目录,并在此基础上选择一批商业模式新、经营特色突出、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支持其做大做强。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建立健全与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以及供销社、工商联的工作联动机制,明确目标责任,推动工作落实。要及时掌握企业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注重解决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努力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全面调研,制订工作规划。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具体规划,提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目标和具体措施,细化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各项工作。 (三)加大支持,加强宣传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加大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争取设立支持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要加大对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和服务力度,及时了解建设运营情况,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引导公共服务平台规范运营,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要充分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公共服务平台的宣传,帮助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更好地利用服务平台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