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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政策研究室 时间:2014-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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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1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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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除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主体资格外,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的内设机构及其他所属机构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提请有关行政机关制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向社会公布。
  二、防止规范性文件违法创设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应当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前提下,作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评定等事项或者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的,应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应征求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完善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程序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不能局限于在行政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应通过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公众、行政管理对象、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除因突发事件等情形需要立即出台规范性文件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文件草案。涉及窗口服务事项的,应在窗口服务场所设置布告栏征求办事群众意见。行政管理对象已成立行业协会的,应听取行业协会意见。除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外,规范性文件涉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号)所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按规定举行听证会或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四、强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各级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并在发布前或者本级政府审议前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法制机构要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责,从规范性文件制定职权、内容、程序、形式等方面进行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时,应同时报送关于文件制定必要性、制定过程、制定依据、主要内容以及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并提供有关行政审批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依据。凡未按要求听取公众意见或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违法创设行政审批等行政权力,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通过审查,不得向社会发布。
  五、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应明确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外,一般应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则自动失效。行政机关应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计划管理,及时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对于有必要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发布,确保行政管理制度的连续性。
  六、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机制

  规范性文件备案是政府履行层级监督、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要落实规范性文件报送上级政府及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主体责任,政府办公室(厅)作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承办机构,要切实履行报备工作职责。进一步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信息化建设,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效率,实现规范性文件备案统一登记、统一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七、加强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

  行政机关发布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对文件主要内容及其出台的必要性作出解读,便于群众理解和执行。行政机关在本级政府规定的统一发布载体及其他载体上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将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一并发布。群众对规范性文件政策内容理解存在偏差的,有关部门应及时作出公开回应,消除群众疑虑,防止造成行政纠纷。
  八、畅通规范性文件社会监督渠道

  行政机关要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积极预防和处理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争议,畅通群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渠道。群众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质疑的,制定机关要认真进行研究,如确实存在违法事由,应及时依法予以纠正;违法事由不成立的,应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政府法制机构应加强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预防和处理规范性文件法律争议工作的监督,对于拒不纠正违法规范性文件的,应提请本级政府予以撤销,并向社会通报。
  九、严格规范性文件过错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本级行政机关、下级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工作和违法责任追究力度。对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统一发布、报送备案等法定程序,以及因规范性文件违法引发社会公众投诉的情况,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及时向监察机关反映,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未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因规范性文件违法对行政管理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严格追究制定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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