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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14〕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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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省政府部门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对省政府各部门(含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其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等,下同)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和工作目标
此次清理对象是省政府各部门正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审批对象的不同,这些事项包括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和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审批事项。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机关面向地方政府的审批、机关对其他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审批,不含需由下级机关受理,汇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后,报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
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各部门自行设定的,要于2015年3月底前予以取消;对国家和省设定的,各部门要在2015年3月底前一揽子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编办,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上报省政府审定。
对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部门要在2015年3月底前制定具体清理工作方案,提出取消、下放或保留的意见报省编办,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上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清理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正在开展的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认真抓好落实。清理工作要坚持“取消是原则,调整是例外,例外必从严”的原则,将“例外调整”控制在最小范围。省编办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并依据清理结果,及时对各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更新。省监察厅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省法制办要加强合法性审查,做好相关立法、规范性文件清理等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