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提升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的通知
粤环〔2015〕26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对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凸显,环境监管的责任和风险不断加大。为强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管理工作,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源头减量。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固体废物分类工作的指导,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避免将不属于危险废物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作为危险废物处理或混入危险废物中。推进危险废物重点源单位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其采取改进工艺、清洁生产等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二、加快推进处置设施建设。各地要协助辖区内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企业完善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对已完成建设工程的,我厅将依法加快验收并核发经营许可证。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的钢铁、石化等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对“十二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外的项目,但目前已具备建设条件的,要鼓励其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和焚烧的综合处理处置项目,抓紧依法受理并审批环评报告,同时一并纳入“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
三、鼓励现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企业扩建或技术改造。对现有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如果在原址上采取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措施后,设施实际处理处置能力大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定能力的,可指导企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报批,科学合理确定危险废物经营规模。
四、充分挖潜现有设施的能力。具有焚烧和填埋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如果接收的危险废物经过预处理后,实际焚烧和填埋的量低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量,可根据企业申请,对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经专家评审后,适度增加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量。对企业自建焚烧的处理处置设施,如已通过环评审批,并有富余的处理处置能力,经依法申领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可对外经营同种类的危险废物。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