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治农用薄膜污染,加强农用薄膜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所称农用薄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的薄膜和棚膜。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用薄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理、再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按照《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薄膜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实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建立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再利用体系及回收网点,鼓励和指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旧农用薄膜,防止污染环境。
《条例》对农用薄膜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以及回收、处理和再利用进行了规范。明确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农用薄膜销售者不得将非农用薄膜作为农用薄膜销售给农用薄膜使用者。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1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等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建立使用记录,且使用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条例》鼓励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回收再利用企业、回收网点或者其他组织开展合作,采取以销定收、包片回收等多种方式,推动农用薄膜回收离田。 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回收网点应当做好工作场所和周边的环境保护工作,避免二次污染。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机械化回收,对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回收网点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用地、用水、用电、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条例》还明确了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用薄膜污染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农用薄膜集中、连片使用地区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加强相邻行政区域农用薄膜监管沟通协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工作衔接配合,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常态化联合推进机制,落实农用薄膜全程监管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农用薄膜生产者、使用者、回收再利用企业、回收网点或者其他组织,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农用薄膜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