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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行业协会立法再为全国探新路
来源:政策研究室 时间:2013-0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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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1-30

 

2012年底,《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送审稿)》经过广泛社会征求意见,成为“草案送审稿”提交市政府。在2013年可预期的日子里,深圳行业协会将有自己的“基本法”,包括民众最关心的政、企、会分开,行业协会内部规范治理等等,均将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

在目前行业协会管理的法律依据仍为国务院1998年出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大背景下,全国只有少数省份有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深圳的这部《条例》则是凝聚了行业协会十年改革的成果,不仅改变目前行业协会在登记、管理和创新方面“于法无据”的现状,其所立足探索和破解的很多新问题,对全国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都有广泛借鉴意义。

改革脚步不停顿

行会门槛更低程序更加简化

市场经济中,行业协会是非常重要的力量,一般由相同或者相关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组成,而我市在经济领域培育发展行业协会中,成立了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联盟等名称各异的行业组织,按照“自愿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组成经济类社会团体。

《条例》的第一创新就是突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狭义的行业协会和商会、联合会、联盟等行业组织一并纳入调整范围,让它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变得“名正言顺”。

打破垄断写入条例。通过降低成立门槛,突破“一地一业一会”,允许一业多会,将明确规定允许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其小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区域、产业链各个环节、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设立;同时,还将规定相同的行业协会不能超过3家。立法的意图是既引入适度竞争机制,又不至于造成山头林立的混乱。

简化设立程序更便捷。直接将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为“筹备(含名称核准)和登记”两个阶段,设立行业协会不必挂靠业务主管部门,而是直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实现有进有出,摒弃“僵尸协会”。《条例》完善了行业协会的退出机制,规定了协会的注销情形和行业协会的清算制度。

打铁还要自身硬

依法内部治理年检结果公开

《条例》还回应了很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并且以立法的形式给予彻底的解决方案。例如,针对不少协会脱胎于政府机构,独立性不强,一些行政人员的兼职造成协会公信力不足的问题,条例明确强调行业协会要“政、企、会分开”,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和财务都要与行政机关和本协会会员分开,不得与国家机关和本协会会员合署办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兼职。

在破除其“外部干扰”的发展难题后,对其内部治理要求和指引则更加明晰。将详细规范行业协会必须形成以章程为中心、治理指引为指导的符合行业协会管理的法人治理制度;对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职能、会议制度和表决制度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促使行业协会各机构正常运作并发挥应有的功能;同时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或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及责任作出规定,消除其 “政会不分”的问题外,还规范了行业协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工作人员进行关联交易等行为。

而在自律规定方面,不仅建立惩戒机制,还将录入全市信用系统。与以往类似法规不同,此次条例规定理事会下设“惩戒委员会”和“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当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或食品安全事故;媒体披露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食品安全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向行业协会通报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食品安全事件的,以及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事件”,且涉及本行业协会会员,将启动惩戒程序。

又或者“会员违反产品标准、服务标准或者行业技术规范的;会员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登记机关或政府相关部门对会员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处分决定的”等也将启动惩戒程序。会员被行业协会惩戒及执行惩戒决定的情况依法录入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而登记机关也将结合行业协会年度综合评价情况进行年审,确定各行业协会年检结论和评估等次并向社会公布。

清理发展绊脚石

强大支撑体系保障协会发展

改革的目的不是“管死”,而是为了释放更大的活力。推动《条例》立法就是为了给行业协会发展建立一个强大的支撑体系。

首先,政府的政策支持写入条例。例如,市、区政府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实行职业化管理,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转移职能给行业协会增加经济负担的,或者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

新兴产业成立行业协会或已成立的行业协会从事相关产业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研究工作的,也可给予必要的资金资助。行业协会在特区产业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缓解社会矛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还可以给予奖励。

行业协会起草的行业标准、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及立法建议案等被国家、省政府或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采纳的,或者举办展览会、交易会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其次,给予行业地位的支持。明确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惩戒规则”和“推进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责任。

再次,给予信用体系的支持。公信力是一切社会组织的生命线,而条例尤其对规范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提出详尽规定,通过信息公开、财务公开等制度,规范行业协会的财务管理,提高行业协会的公信力。同时通过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估和年检制度,确保行业协会阳光、健康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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