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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规定25人以下未建立工会企业暂不收缴工会经费
《通知》称,根据《工会法》有关工会组建规定和近期国务院扶持小微企业政策精神,经研究,暂不向不足二十五人没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已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交工会经费的,凭缴费凭证送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并加盖公章确认后,于 此前,广东省总工会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在7月17日共同下发的《关于工会经费的公告》称,“为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收缴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从2013年7月起,广东省总工会经费统一实行地税代收。此前《公告》要求从8月1日起,广东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及开业或设立满6个月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述单位,应直接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按月申报缴交上月应缴的工会经费。须缴交的月金额为该单位或企业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