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序
上世纪以来,新科技革命及其带来的科学技术的重大发现发明和广泛应用,深刻改变了人类社会生产力、生产方式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模式,并推动世界经济格局和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新的科学发现、技术突破以及重大集成创新不断涌现,全球生产要素流动和产业转移不断加快,一场新的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正在孕育之中,科技进步和创新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推动力量,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的科技竞争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通过制定并不断完善促进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来激励全社会通过开展自主创新来赢得竞争优势。
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了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新历史发展阶段。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成为中国融入世界、中国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面向未来的战略选择。党的十七大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和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在此之前还制订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在落实《规划纲要》的一系列政策中,最突出的是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配套政策中有近三分之二是围绕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而制定的,包括财税金融、政府采购、投资贸易、知识产权、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等等。
实际上,建设激励创新的政策体系,营造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优越环境正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所在。与资金投入、项目支持、提供服务等传统手段相比,政策建设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更为重要,其原因在于政策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方面具有长期性、普惠性、针对性、引导性等突出优势。同时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好的政策还要靠好的执行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长期以来,我国各地存在重政策制定、轻政策落实的情况,很多很好的政策往往难以发挥应有的效应。例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由于相关部门难以协调或地方财政紧张等众多原因,目前,全国也仅有广东、江苏、浙江、福建等几个省份结合本省实际进行落实。此外,我国现在的创新政策过分依赖创新供给政策(包括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和实施科技计划等)而忽视需求牵引政策,一些在西方发达国家广泛应用并取得重大成效的创新政策,包括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或通过强制性标准和倾向性措施等鼓励民众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等等在西方发达国家取得比较明显效果的措施,在我国也由于缺乏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而难以落到实处,以至于政策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广东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较早地进入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转型期,正面临着产业自主技术缺乏、国际竞争力减弱、资源环境压力增大、发展成本全面上升等突出问题。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广东,是突破制约广东科学发展重大瓶颈,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使然和唯一选择。特别是由美国次贷问题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其影响已从局部发展到全球,从金融领域扩散到实体经济,其涉及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冲击强度之大超出预料。这场金融危机,成为企业是否具备自主创新能力的“试金石”,也成为决定企业兴衰成败的“分水岭”。帮助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成功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根本出路。针对这一情况,广东省科技厅及时谋划科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新思路、新举措,并迅速采取行动,保增长扩内需,保企业促创新,努力化危为机,提升科技综合实力和科技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引领能力。其中,迅速开展完善自主创新政策体系研究,组织编写“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政策丛书”就是非常重要的举措之一。这套丛书,从最新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解读,到每一条政策的执行、操作等,都编写成书,使广大企业能通过这一系列“准工具书”掌握对自身有利的各项政策措施,实实在在帮助企业度过金融危机,走上自主创新之路。
最后,我衷心希望“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政策丛书”能帮助企业解决自主创新中存在的各种实际问题,使企业在各项自主创新政策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获得政府资金支持、减免相关税费。我衷心希望“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政策丛书”能成为广大企业家及管理人员的良师益友,得到大家的喜爱。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厅长 党组书记 李兴华
2009年8月
前 言
企业的创新能力是体现一个国家整体创新能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从世界主要创新型国家发展历程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除了企业内部的创新动力外,还与一个国家的创新体制、创新机制、政府的支持力度和市场需求有关。政府的政策激励是调动企业创新积极性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来,国家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科学把握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陆续出台了若干鼓励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2006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从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政府采购、技术引进、知识产权保护、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科学普及、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等方面,较为完整地提出了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体系。200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又联合科技部、教育部印发了《广东自主创新规划纲要》,广东省各部门也出台了众多鼓励企业创新的措施,为广东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为加大对国家和广东省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政策的宣传力度,帮助广东的企业提高对各个促进自主创新政策的了解和运用,推动这些政策得到更好落实,切实增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广东省科技厅对有关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政策进行了梳理,编写出《企业自主创新政策100问》一书,采用问答方式对国家和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进行宣传。
本书共分九篇。第一篇科技投入部分,着重解答有关政府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的财政政策,有关面向企业的科技计划设置以及企业如何获取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等相关问题;第二篇金融支持部分,主要介绍企业从事创新活动过程中融资政策情况;第三篇创新平台建设部分,主要介绍国家如何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的政策措施;第四篇税收激励部分,重点介绍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第五篇到第八篇分别就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政府采购、科技人才、产品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内容进行解答;第九篇为其他政策,包括产学研、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方面的政策。本书基本涵盖近期出台的对企业自主创新具有促进作用的各类政策内容。
政府政策出自各个部门,来源广泛,内容繁多,且由于形势的发展政策可能会出现废止、修改或者更新,因此对所有相关政策进行全面收集整理具有较大难度。同时,受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限制,我们对一些政策的理解、把握不够准确和全面,难免会出现一些不足和问题,恳请读者对其中存在的问题给予批评指正。
本书仅用于为企业提供自主创新政策信息使用。企业实际申请和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的手续时,还应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咨询,按当地有关部门具体规定办理。
目 录
总序
前言
第一篇 科技投入
1.政府财政资金通过哪些计划资助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2.广东财政科技投入的主要方向是什么?
3.国家科技计划对企业的支持力度有多大?
4.如何对财政科技资金使用进行评价与监督?
5.企业应如何申请政府财政资助?
第二篇 金融政策
6.申请政策性银行支持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7.政策性银行支持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包括哪些?
8.哪些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得到商业银行的重点信贷支持?
9.商业银行对于拟提供授信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条件限制?
10.商业银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提供哪些金融方面的支持?
11.如何引导政策性银行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
12.如何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自主创新的信贷支持?
13.如何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
14.在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什么具体措施?
15.如何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
16.在推进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紧密结合上有什么新举措?
17.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要获得中国进出口银行特别融资账户直接投资应符合什么标准?
18.国家开发银行和科技部是如何推动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
19.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什么样的引导方式进行资金运作?
20.国家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提供哪些税收优惠?
第三篇 创新平台建设
21.在支持企业建立自主创新基地方面有何规定?
22.申报单位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国家工程中心应具备哪些条件?
23.科技部如何支持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24.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25.国家在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方面有何政策?
26.在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方面有何支持措施?
27.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专项的目标是什么?
28.企业申报技术中心创新能力专项应具备哪些条件?
29.如何推进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平台向企业开放共享?
30.对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的建设有无支持措施?
31.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税收具体政策有哪些?
32.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33.国家针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具体政策有哪些?
34.进入国家大学科技园的企业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第四篇 税收政策
35.国家鼓励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哪些?
36.企业在研究开发活动投入的费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能否得到政府税收优惠支持?
37.政府如何促进企业加大职工教育经费投入?
38.企业从事哪些研究开发活动及其在研发过程中的哪些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39.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适用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40.企业在研究开发活动中使用的仪器和设备是否有优惠政策?
41.企业进口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品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2.企业进口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3.高新技术企业现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哪些?
44.在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45.在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发展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46.在鼓励社会资金资助企业创新活动方面有何规定?
47.创业投资企业符合哪些条件方可享受财税[2007]3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
48.哪些机构在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时可以免征进口税?
49.《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的科技开发用品包括哪些?
第五篇 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
50.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的企业有何支持措施?
51.在制定技术标准方面,对企业有何支持?
52.在鼓励创造知识产权方面有何措施?
53.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54.如何保护企业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
55.企业如何进行专利申请权转让?
56.什么是外国优先权?什么是本国优先权?
57.企业申请本国优先权能带来哪些便利?
58.如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59.自己设计出的产品被别人申请了专利,该如何做?
60.国家如何加强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管理?
61.国家对引进国外技术有哪些鼓励和限制政策?
62.我国在应对技术贸易壁垒方面有何规定?
第六篇 政府采购政策
63.申请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的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
64.申请认定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哪些条件?
65.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的申请和认定步骤是如何规定的?
66.《广东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清单》是如何形成的?
67.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如何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68.什么是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中的价格扣除?
69.广东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如何实现价格扣除?
70.广东省采用性价比法评标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如何实现价格扣除?
71.广东省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如何实现价格扣除?
72.政府重大项目如何进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
73.什么是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政府首购的产品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74.什么是自主创新产品政府订购,政府订购的产品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75.广东省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76.如何减少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使用风险问题?
第七篇 科技人才政策
77.广东省人才引进的重点对象有哪些?
78.广东省对企业引进创新团队有什么激励政策?
79.广东省对企业引进领军人才有什么激励政策?
80.广东省如何简化引进人才手续?
81.广东省如何解决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和岗位聘用问, 题?
82.广东省如何解决人才的后顾之忧?
83.广东省如何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才?
84.什么是南粤杰出人才培养工程?
85.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创办企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第八篇 产品出口政策
86.我国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出口信贷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87.我国在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信用保险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88.我国在便捷检验检疫方面对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有何规定?
89.国家在鼓励软件出口方面有何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90.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出口退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91.国家有关部门在帮助高新技术企业突破国外贸易技术壁垒方面有何举措?
92.国家在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时,重点支持哪些领域?
第九篇 其他政策
93.广东省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计划如何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94.省部产学研创新联盟建设目标是什么?
95.广东省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有哪些方面?
96.国家对引进国外技术有哪些鼓励和限制政策?
97.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98.承担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99.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的项目有哪些?
100.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式有哪几种?
政策附录:
1.《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
(国发[2006]6号)
2.《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
3.《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
(粤发[2008]15号)
4.《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粤财采购[2009]13号)
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第1-9章
第一篇 科技投入
1.问:政府财政资金通过哪些计划资助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答:目前国家和省政府资助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财政资金计划有:
国家科技计划:
(1) 国家“863”计划
(2)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3) 国家火炬计划
(4) 国家星火计划
(5)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6)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
(7)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
(8)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9) 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
(10)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
(11)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专项
广东省科技计划:
(1) 广东省工业攻关计划
(2) 广东省农业科技攻关计划
(3) 广东省社会发展攻关计划
(4) 广东省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招投标项目
(5) 广东省产学研合作计划
(6) 广东省产学研合作技术联盟建设计划
(7) 广东省企业科技特派员计划
(8) 广东省新产品计划
(9) 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
(10) 广东省农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11) 广东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
(12) 广东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13) 广东省科研条件建设计划
(14) 广东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网站、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网站)
2.问:广东财政科技投入的主要方向是什么?
答: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支持组织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技术的联合攻关、公共服务技术平台建设、基础和共性技术研究、产学研合作和重大科技成果的中试及产业化推广、科技园区建设等。对企业开展的投入高、周期长、风险大的中长期关键技术等的研究开发,财政资金给予一定的补贴。政府资金通过直接投入、补贴等各种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经认定的自主创新型企业,可优先享受政府的各类资金扶持。
(资料来源:《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
3.问:国家科技计划对企业的支持力度有多大?
答: “十一五”期间,国家科技计划及重大科技专项进一步加大企业承担的比例,更多地反映企业需求。同时中央财政将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投入力度,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此外,国家将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设立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参股或贴息方式分担风险投资机构的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中小企业;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区域性中小企业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发展;允许有条件的地方采取财政支持等方式,扶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
(资料来源:《对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467号(科学技术类181号)提案的答复》,国科办提字[2006]174号)
4.问:如何对财政科技资金使用进行评价与监督?
答:应规范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方式及范围,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实现财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加强对财政科技资金的全程监督。建立各责任主体使用财政科技资金的诚信档案和相应的约束机制,完善专家评审、公开招标和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决策机制。
(资料来源:《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
5.问:企业应如何申请政府财政资助?
答:一般而言,不同的政府部门财政资助计划有不同的支持领域、申请条件和程序。每年有关政府部门都相对固定在一定时期内通过发文和网站等形式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的重点、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企业可以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和程序开展有关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篇 金融政策
6.问:申请政策性银行支持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1)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制定的相关政策,符合国家行业规划、产业政策、项目审核程序、用地政策、用地标准、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2)在政策性银行支持的范围内,优先选择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且产品和技术具有创新性的项目;
(3)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的建设需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4)具备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较强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5)项目申请人应当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6)项目申请人建立了产权清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了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可操作的风险管理制度;
(7)项目申请人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或风险覆盖能力,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保证或抵质押担保;
(8)政策性银行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资料来源:《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银监发[2006]95号)
7.问:政策性银行支持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包括哪些?
答:政策性银行支持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包括:《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的重大专项、国家主要科技计划中的重大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并推荐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
(资料来源:《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银监发[2006]95号)
8.问:哪些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得到商业银行的重点信贷支持?
答:(1)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和“前沿技术”开发任务的企业;
(2)担负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及产业化较成熟的企业;
(3)属于电子与信息(尤其是软件和集成电路)、现代农业(尤其是农业科技产业化以及农业科研院所技术推广项目)、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及应用、先进制造、航空航天、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保护、海洋工程、核应用技术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长性行业的企业;
(4)产品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备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且信用良好的企业;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较高、创新性强、成长性好,具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的科技型小企业。尤其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或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外但经过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从事新技术和新工艺研究、开发、应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
9.问:商业银行对于拟提供授信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条件限制?
答:主要有: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以及国家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的相关要求;
(2)经国家批准的有关项目,其资本金、土地占用标准、环境保护、能源消耗、生产安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3)知识产权归属明晰、无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的企业;
(4)产权清晰,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层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意识,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企业;
(5)符合商业银行现行授信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及商业银行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
10.问:商业银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提供哪些金融方面的支持?
答:(1)商业银行应当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2)商业银行应当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对创新能力强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应按照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银监发〔2005〕54号)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3)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需求和现金流量特点,设定合理的授信期限和还款方式,可采取分期定额、利随本清、灵活地附加必要宽限期(期内只付息不还本)等还款方式。(4)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授信,应当探索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方式,如出口退税质押、股票质押、股权质押、保单质押、债券质押、仓单质押和其他权益抵(质)押等。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试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除资产抵、质押外,还应当加强与专业担保机构的合作,接受专业担保机构的第三方担保。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
11.问:如何引导政策性银行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
答: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引导政策性银行对广东省内的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服务。国家开发银行向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软贷款,用于项目的参股投资。中国进出口银行设立特别融资账户,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倾斜支持政策。
(资料来源:《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12.问:如何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自主创新的信贷支持?
答:政府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鼓励商业银行根据国家和省的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对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资信良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创新能力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授信额度和多样化金融服务。
(资料来源:《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
13.问:如何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
答: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对创新活力强的予以重点扶持。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为商业银行改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支持。政府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创立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建立适合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担保方式。
(资料来源:《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
14.问:在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什么具体措施?
答:积极支持、协调有关方面参与创业板市场、代办转让系统和柜台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试点,支持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开展证券发行和交易试点,推动高新科技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快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板制度创新,缩短公开上市辅导期,简化核准程序,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进程。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补税、资产重组确权税费、工商登记等费用依法给予合理的优惠。
(资料来源:《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
15.问:如何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
答:依法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备案和管理。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法律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和境外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或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
(资料来源:《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
16.问:在推进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紧密结合上有什么新举措?
答:2007年,省财政设立了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为科技贷款提供担保。目前广东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签署了科技贷款合作协议,按照1:20比例,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将提供180亿元额度的科技贷款。此外,广东正在积极探索提供适应科技创新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建立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新模式,鼓励科研单位与商业银行开展买方信贷、金融租赁等新的合作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争取建立专业化的科技银行,为科技创新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大力发展科技保险,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资料来源:《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粤府[2008]72号)
17.问: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要获得中国进出口银行特别融资账户直接投资应符合什么标准?
答:特别融资账户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和扩展期的企业。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标准: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和技术具有创新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选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2.被投资企业应产权清晰、管理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完善;3.应具备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较强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4.被投资企业应具备高成长性和竞争优势;5.被投资企业的核心团队应具有敬业精神、良好的资信记录和卓越的执行能力;6.能够使投资获得良好收益;7.拥有明确的退出计划并具有可行性;8.其他进出口银行认为应该满足的条件。
(资料来源:《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融资账户实施细则》,进出银[2006]120号)
18.问:国家开发银行和科技部是如何推动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
答:科技部通过科技政策、国家科技计划等支持试点企业加强技术开发,促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并适时向开发银行推荐试点企业的重大融资项目。科技部政策体改司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安排和统筹协调。开发银行运用开发性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对试点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符合技术援助、软贷款和硬贷款发放条件的企业,按照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和评审程序给予贷款支持;同时开发银行还将发挥其财务顾问、债券承销、基金业务等方面以及创新产品的综合优势,推进金融产品创新适应试点企业不断发展的融资需要。创新型试点企业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根据试点工作的发展需要,试点企业定期更新。
(资料来源:《国家开发银行 科学技术部关于对创新型试点企业进行重点融资支持的通知》,开行发[2007]225号)
19.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什么样的引导方式进行资金运作?
答: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其引导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和投资保障。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
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资助。投资保障分两个阶段进行,在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前资助;在创业投资机构完成投资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后资助。
(资料来源: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
20.问:国家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提供哪些税收优惠?
答:一是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中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研究完善促进担保机构发展的其他税收政策。二是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是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资料来源:《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
第三篇 创新平台建设
21.问:在支持企业建立自主创新基地方面有何规定?
答:《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提出“国家支持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在重点领域建设一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提出“鼓励广东省大企业、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采取产学研合作方式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转制科研机构或大企业,集成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力量,在重点领域建设一批省级工程实验室,开展面向行业的竞争前技术、共性技术的研究”。
(资料来源:《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
22.问:申报单位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国家工程中心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广东省内注册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且研究开发机构设在广东省境内。
(2)单位管理层创新意识强,重视科研开发工作。
(3)已组建地级以上市工程中心,并正常运行。
(4)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筹措资金能力和良好信誉,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年产值规模在1亿元以上,前两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4%,或不少于1000万元。批准组建后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5%,或不少于1000万元。
(5)科研技术水平在行业、领域中领先,具有研究开发所需的技术设备,拥有研究开发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不少于30人的产业化实践经验丰富的研究开发团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6)与科技界、产业界有紧密的联系,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
(7)工程中心组建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组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组建省、部级相同领域工程中心,并已运行一年以上;
(2)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研究开发实力,在国内同行业或同领域中技术领先,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
(3)具有技术创新、产业化意识较强和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具有学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有能够完成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有经验丰富勇于开拓的营销人才;
(4)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5)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能力和良好信誉;
(6)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和科研院所,并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接受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转化和向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粤科计字〔2007〕96号;《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23.问:科技部如何支持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答: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其所需经费采取“三三”制的原则,即国家拨款、银行贷款、主管部门或依托单位自筹各三分之一。工程中心组建所需的国家拨款,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等统一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渠道,依法管理。工程中心组建期间所使用的贷款由国家科技部商有关金融部门调剂安排,其主要用于工程化研究开发,包括新的工程技术、新的工艺流程,以及新产品、新样机的开发研制及其小、中规模的批量生产。
(资料来源:《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24.问: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申请新建国家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
(2)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3)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和用房集中。
(资料来源:《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
25.问:国家在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方面有何政策?
答: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资料来源:《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
26.问:在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方面有何支持措施?
答:《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大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9号)提出“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显著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国际竞争力,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通过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等方式对实验室予以支持。”《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提出“进一步加大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推动省重点实验室建成国家级实验室。对运行较好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级实验室,在运行经费或购置大型科研仪器等方面给予补贴。”
(资料来源:《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大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9号;《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
27.问: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专项的目标是什么?
答: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专项的目标是,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依托,以“培育创新主体、完善基础平台、突破关键技术、提升创新能力”为目的,针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薄弱环节,通过产学研结合等有效形式,建设与企业发展相适应、代表行业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基础平台,支撑企业实现关键技术突破,提升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国产业技术进步与升级。其支持重点:重点围绕国民经济主要产业领域,特别是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装备制造、农产品深加工以及节能减排、环保、战略性资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领域,支持对产业发展和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带动作用的优势骨干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基础设施建设。
(资料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08年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7]2936号)
28.问:企业申报技术中心创新能力专项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2007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70分及以上,且三年内未获得过同类专项支持。
(资料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08年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7]2936号)
29.问:如何推进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平台向企业开放共享?
答:《关于进一步推动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及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提出,政府投资建立的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属于国家公共科技资源,非涉密或国家无特殊规定的,均应向企业及社会开放,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要积极为企业及社会使用科学仪器设备提供服务等意见。《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提出“有条件的工程技术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基地等各类国家、省级技术研发平台,应向社会和行业开放,充分发挥其公共服务效能。”
(资料来源: 《关于进一步推动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及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8号;《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
30.问:对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的建设有无支持措施?
答:《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鼓励以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研究开发中心等为依托,组织实施重大自主创新项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规定,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资料来源:《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
31.问: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税收具体政策有哪些?
答: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享受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
(2)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资料来源:《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32.问: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资料来源:《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33.问:国家针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具体政策有哪些?
答: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享受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
(2)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科技园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资料来源:《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
34.问:进入国家大学科技园的企业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的企业;
(3)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科技园内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资料来源:《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
第四篇 税收政策
35.问:国家鼓励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哪些?
答:前期研发环节的税收政策有: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向后结转5年、研发仪器和设备的加速折旧等;后期交易成果环节的税收政策包括: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等。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粤科政字[2008]121号;《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
36.问:企业在研究开发活动投入的费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能否得到政府税收优惠支持?
答:国家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投入的费用给予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37.问:政府如何促进企业加大职工教育经费投入?
答: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年提取数大于实际使用数的金额,应予调增所得,反之,应调减所得。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
38.问:企业从事哪些研究开发活动及其在研发过程中的哪些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答: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39.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适用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适用对象为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即要求企业:
(1)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的分开核算。指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建立以研发项目为基础的专账管理制度。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3)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须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即为了准确归集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各项成本支出,应设置“研发支出”成本账户。对于费用化部分,于发生时记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账户,至会计期末再结转到“管理费用”账户;对于资本化部分,于发生时记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账户,等到该研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时,才将其转入“无形资产”账户。对于已经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从其达到预定用途的当月起,按直线法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账户。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40.问:企业在研究开发活动中使用的仪器和设备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企业购置软件,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需注意的是,享受了该优惠的研发仪器和设备,不可再同时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资料来源:《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
41.问:企业进口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品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品,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资料来源:《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
42.问:企业进口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资料来源:《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
43.问:高新技术企业现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哪些?
答: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根据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特定地区减免税优惠。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过渡期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 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44.问:在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45.问:在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发展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答: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资料来源:《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
46.问:在鼓励社会资金资助企业创新活动方面有何规定?
答:鼓励社会资金资助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资助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资料来源:《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
47.问:创业投资企业符合哪些条件方可享受财税[2007]3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
答:(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2)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资料来源:《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
48.问:哪些机构在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时可以免征进口税?
答:下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资料来源:《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44号令)
49.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的科技开发用品包括哪些?
答: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如下:
(1)研究开发、科学试验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2)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
(3)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4)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5)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6)标本、模型;
(7)实验用材料;
(8)实验用动物;
(9)研究开发、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10)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11)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12)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13)研究开发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研究开发机构)。
(资料来源:《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44号令)
第五篇 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
50.问: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的企业有何支持措施?
答:国家科技部门、综合经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定期发布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国家科技计划和建设投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技术和产品的研制予以重点支持。对开发目录中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在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和合作等方面予以支持。
(资料来源:《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51.问:在制定技术标准方面,对企业有何支持?
答:《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提出“支持企业、社团自主制定和参与制定国际技术标准,重点支持企业通过再创新推动以我为主形成技术标准。”《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粤府[2008]72号)提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深入实施《广东省技术标准战略“十一五”规划》,推动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
(资料来源:《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粤府[2008]72号)
52.问:在鼓励创造知识产权方面有何措施?
答:《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规定国家科技计划和各类创新基金对所支持项目在国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按规定经批准后给予适当补助。省政府在《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提出“鼓励发明创造,企业依法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计入成本中列支。”
(资料来源:《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
53.问: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
54.问:如何保护企业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
答:《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明确了企业职工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限。职工职务技术成果是指:职工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职工在企业交付的研发任务中取得的;职工主要利用企业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资源取得的;职工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一年内或者在与企业约定的期限内取得,且与其在原企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除此以外均为非职务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企业不得侵犯。
(资料来源:《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
55.问:企业如何进行专利申请权转让?
答:专利申请权进行转让,首先应签订转让合同,然后到专利局办理登记手续,并由专利局公告,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方,而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名称、发明创造名称、发明创造种类、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技术情报和资料清单、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价款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sipo2008/zsjz/cjwt/200804/t20080402_367752.html)
56.问:什么是外国优先权?什么是本国优先权?
答: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sipo2008/zsjz/cjwt/200804/t20080402_367727.html)
57.问:企业申请本国优先权能带来哪些便利?
答:企业申请本国优先权能带来以下便利:
(1)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在一份在后申请中,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年费,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2)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互相转换。
(3)申请人可以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延长保护期限。申请人也可以在首次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限行将结束前,重新提出一个与首次申请完全一致的申请,要求首次申请的优先权,从而实际上起到将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延长1年的作用。
在要求本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中,申请人的确可以增加、补充首次申请中所不包括的内容,但是如果要求保护含有新增内容的技术方案也就是在某项权利要求中写入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则该项权利要求不能享受优先权,只能以其实际申请日为准。对于新增加的内容来说,其享受的权益与在后申请与申请人另行提交一份普通的专利申请没有什么不同。总的来说,利用本国优先权补充完善首次申请,尽管并不是所有的新增内容都能享受原来的优先权,但仍然是有意义的。其意义在于允许在后申请的说明中写入新的内容,这些新的内容对于申请人来说仍可能具有某种价值。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sipo2008/zsjz/cjwt/200804/t20080402_367725.html)
58.问:如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答:《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提出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提出“积极鼓励具有明显地域特征的产品在出口时申请地理标志保护和原产国标记保护,增强自主创新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组织专项行动,集中力量侦破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利、版权以及商业秘密等大要案件,严厉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资料来源:《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
59.问:自己设计出的产品被别人申请了专利,该如何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sipo2008/zsjz/cjwt/200804/t20080402_367696.html)
60.问:国家如何加强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管理?
答:凡由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报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实施。
加强对引进技术工作的咨询和评估。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须经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明确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计划、目标和进度。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了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对引进项目验收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资料来源:《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61.问:国家对引进国外技术有哪些鼓励和限制政策?
答:对国内尚不能提供、且多家企业需要引进的重大装备,国家鼓励统一招标,引导外商联合国内企业投标;在进口装备的同时,应当引进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并支持国内企业尽可能多地参与分包和实现本地制造。
定期调整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限制进口国内已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关键技术;禁止或限制进口高消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装备和技术。
(资料来源:《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62.问:我国在应对技术贸易壁垒方面有何规定?
答:《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要求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地方和企业联合建立包括技术预警在内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机制,密切跟踪我国产品目标出口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和检验检疫要求的变化,对出口可能遭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实时监测和发布预警。《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提出“逐步建立重点行业、重点技术领域和出口产品的预警机制,建立主要出口产品、支柱产业技术贸易壁垒风险预警系统,开展重点国家和地区技术贸易壁垒的动态分析与对策研究。”
(资料来源:《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
第六篇 政府采购政策
63.问:申请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的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08]45号)规定,申请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的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在广东省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拥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资料来源:《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科高字[2008]45号)
64.问:申请认定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七个方面的条件: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产品必须在广东省境内生产;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品牌;产品创新程度高;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资料来源:《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科高字[2008]45号)
65.问: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的申请和认定步骤是如何规定的?
答:首先,企业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科技厅;其次,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技术监督局联合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自主创新产品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再次,以上六部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产品进行审定并形成初步意见;最后,经公告无异议的,认定为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颁发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证书。
(资料来源:《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科高字[2008]45号)
66.问:《广东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清单》是如何形成的?
答:政府采购的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广东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货物和技术服务。该《清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科技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的需求从《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广东省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必须按照《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要求,优先采购列入清单的产品。采购人应及时将自主创新产品的使用情况向各级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反馈,省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要根据反馈情况及时更新《清单》。
(资料来源:《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粤财采购[2009]13号)
67.问: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如何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答: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考虑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按照《清单》的范围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同时标明自主创新产品。年度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应与部门预算同时编报,年中追加预算应当按预算审批程序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对于纳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应优先予以保障。
(资料来源:《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粤财采购[2009]13号)
68.问:什么是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中的价格扣除?
答: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中的价格扣除是指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在参与投标时对其投标价格按照国家及广东的有关规定在评审时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政府采购合同仍以投标价格为准。
(资料来源:《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粤财采购[2009]13号)
69.问:广东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如何实现价格扣除?
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具体价格扣除幅度如下:
(一)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国家专利金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10%的价格扣除;
(二)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9%的价格扣除;
(三)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给予8%的价格扣除;
(四)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的,给予7%的价格扣除;
(五)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发明专利,且申请了PCT(专利合作协定)专利的,给予6.5%的价格扣除;
(六)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发明专利的,给予6%的价格扣除;
(七)其他自主创新产品给予5%的价格扣除。
(资料来源:《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粤财采购〔2009〕13号)
70.问:广东省采用性价比法评标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如何实现价格扣除?
答: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应按照《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述原则,在商务评标项中增加自主创新产品评审因素,并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投标报价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具体价格扣除幅度如下:
(一)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国家专利金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8%的价格扣除;
(二)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7%的价格扣除;
(三)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给予6.5%的价格扣除;
(四)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的,给予6%的价格扣除;
(五)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发明专利,且申请了PCT(专利合作协定)专利的,给予5.5%的价格扣除;
(六)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发明专利的,给予5%的价格扣除;
(七)其他自主创新产品, 给予4%的价格扣除。
(资料来源:《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粤财采购〔2009〕13号)
71.问:广东省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如何实现价格扣除?
答: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增加自主创新评审因素,并在评审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按下列规则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和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具体加分幅度如下:
(一)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国家专利金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8%的加分;
(二)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7%的加分;
(三)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给予6.5%的加分;
(四)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的,给予6%的加分;
(五)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发明专利,且申请了PCT(专利合作协定)专利的,给予5.5%的加分;
(六)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发明专利的,给予5%的加分;
(七)其他自主创新产品给予4%的加分。
(资料来源:《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粤财采购〔2009〕13号)
72.问:政府重大项目如何进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
答: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指列入国家和地方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或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采购;采购人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且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60%,并纳入项目竣工审计的范围之内;审计后如不符合承诺要求的,审计部门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建设项目余款。
(资料来源:《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粤财采购[2009]13号)
73.问:什么是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政府首购的产品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答:政府首购,是指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以下统称首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
首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
(2)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
(3)生产和制造供应商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4)首次投向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
(5)具有潜在生产能力并质量可靠。
(资料来源:《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20号)
74.问:什么是自主创新产品政府订购,政府订购的产品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答:政府订购,是指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以下统称订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以下统称订购产品供应商)的行为。
订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
(2)属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但目前尚未投入生产和使用。
(3)产品权益状况明确,开发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4)创新程度高,涉及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者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能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5)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产品。
(资料来源:《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20号)
75.问:广东省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省内企业、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符合政府采购需求条件的,由政府或采购人进行直接首购和订购。对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将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优先安排订购和使用国产首台(批、套)重大装备的重点工程。
(资料来源:《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
76.问:如何减少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使用风险问题?
答: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或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鼓励供应商通过商业保险解决风险问题,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科技保险险种,可以将投保科技保险作为评审因素,并设商务评审部分的3%分值。
(资料来源:《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粤财采购[2009]13号)
第七篇 科技人才政策
77.问:广东省人才引进的重点对象有哪些?
答:创新和科研团队;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前两位完成人;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高层次人才,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境内人员和境外留学人员;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外籍及港澳台地区高端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领军人才以及其他领域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资料来源:《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
78.问:广东省对企业引进创新团队有什么激励政策?
答:《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规定:引进世界一流水平、对我省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和科研团队,省财政给予8000万元至1亿元的专项工作经费;引进国内顶尖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和科研团队,省财政给予 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专项工作经费;引进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和科研团队,省财政给予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专项工作经费。
(资料来源:《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
79.问:广东省对企业引进领军人才有什么激励政策?
答:《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规定:每引进1名两院院士、相同等级担任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省财政一次性提供5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和100万元(税后)住房补贴。凡引进本意见第三条所列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可由同级政府或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
(资料来源:《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
80.问:广东省如何简化引进人才手续?
答:《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规定:取消现行各种限制人才流动的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引进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凡引进本意见第三条所列的高层次人才,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应随报随批,及时办结调动手续,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随迁来粤,公安部门凭上述部门签发的调动通知办理入户手续,可在本人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选择入户,不受户口指标和年龄等条件限制。本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可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享受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资料来源:《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
81.问:广东省如何解决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和岗位聘用问题?
答:《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规定:抓紧建立健全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解决职称评聘和认定问题,按照科学人才观和有利于吸引人才 的原则,修订完善来粤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制度。制定广东省特级专家聘任办法,推行首席专家、大师工作室等制度。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因岗位职数不足的,可向政府人事部门申请追加职数。引进首席专家、学科带头人的,因不同制度没有职称的,可设置特聘岗位予以解决,享受相同岗位人员待遇。
(资料来源:《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
82.问:广东省如何解决人才的后顾之忧?
答:《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规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家属就业和子女上学由用人单位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其子女参加高考不受户口年限限制,对户籍没有迁入的可免借读费。
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鼓励政府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统一建设人才周转公寓出租给高层次人才。鼓励企业租用商品住房给高层次人才居住,或通过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支持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
实行政府投保高级专家医疗保险制度。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制度,提供个性化医疗服务,享受相当级别人员同等医疗待遇,实行每年体检制度,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研究制定为顶尖级高层次人才实行专项投保制度办法。同级政府和用人单位要共同为顶尖级高层次人才购买专项保险,解决其后顾之忧。
倡导和培育创新文化,加快建设适合高层次人才需要的文化信息服务体系,提供多样化的公共文化信息产品,最大限度地满足其对文化信息产品的需求。
(资料来源:《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
83.问:广东省如何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才?
答:《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规定:建立健全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人才奖励体系。抓紧制定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评选办法,设立南粤功勋奖2名,每名奖金3000万元;设立南粤创新奖5名,每名奖金500万元。继续做好南粤友谊奖评选工作,加大对贡献突出的外国专家表彰奖励的力度。上述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
(资料来源:《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
84.问:什么是南粤杰出人才培养工程?
答:南粤杰出人才培养工程是广东高层次人才培养品牌工程,目的是培养一批有实力竞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的候选人才。 2009年至2013年,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竞争择优的办法,每年遴选20名以上优秀中青年高层次科研人才进入培养工程。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用人单位培养经费。为入选对象提供科研平台,配备工作助手,推荐成为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推荐进入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和各级评价、评审、评奖机构专家委员会及咨询委员会。5年为一个培养周期,每年考核一次,实行淘汰制。每培养1名两院院士、相同等级担任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省财政一次性提供5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和100万元(税后)住房补贴。
(资料来源:《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
85.问: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创办企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创办企业,按照国家的产业和区域税收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其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对我国经济科技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重点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可专门立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园区要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创业,配备专门人员,为高层次留学人才创业提供服务,简化审批手续,提供厂房、设备和配套设施,并在房租等方面给予优惠。
(资料来源:《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6号)
第八篇 产品出口政策
86.问:我国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出口信贷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国进出口银行对《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2003年版)中的产品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第一档出口卖方信贷利率。2003年 12月,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台的进出银发[2003]472号文中提出降低提供出口卖方信贷的门槛,向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 300万美元或软件产品年出口额 100万美元的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并执行最优惠的贷款利率。
(资料来源:《中国进出口银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管理办法》,进出银发[2003]472号)
87.问:我国在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信用保险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对象方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 2004年 7月出台的商技发[2004]368号文中将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2003年版)的产品以及信息通信、生物医药、软件、航空航天、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作为业务重点,予以全面支持;在承保程序方面,对列入《目录》产品的承保给予“绿色通道”支持,对符合承保条件的客户,争取 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保单;在限额审批方面,同等条件下,限额优先保证列入《目录》产品的投保。在理赔速度方面,对符合理赔条件的案件,在收到索赔单证后,3个月内完成理赔工作。
(资料来源:《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通知》,商技发[2004]368号)
88.问:我国在便捷检验检疫方面对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有何规定?
答:2003年12月,质检总局出台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措施》(国质检检[2003]482号),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推行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核准,对符合绿色通道制度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免于查验的优惠便利放行管理模式。凡符合规定条件企业的出口商品均可申请享受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规定的便利。
(资料来源:《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措施》,国质检检[2003]482号)
89.问:国家在鼓励软件出口方面有何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促进软件出口,国家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技发第 680号),出台了发展软件产业,促进软件出口的优惠政策,如注册资金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软件企业,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参加 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 CMM认证的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认证费用资助。
(资料来源:《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技发第 680号)
90.问: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出口退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2004年 1月 1日起我国对笔记本电脑、印刷电路等 97种 HS8位编码的高新技术产品继续实行 17%的出口退税率,这些产品的出口额约占全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的 15%左右。
(资料来源:《关于我国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
91.问:国家有关部门在帮助高新技术企业突破国外贸易技术壁垒方面有何举措?
答:2003年12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印发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措施》(国质检检[2003]482号)。此后,国家质检总局积极组织研究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有关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贸易措施,跟踪国外有关技术法规标准的动态,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与各国家各地区高新技术产品市场监督机构进一步开展技术措施、法规和反倾销方面的合作与磋商,加大交涉力度,为我国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创造良好的国际市场环境。
(资料来源:《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措施》,国质检检[2003]482号)
92.问:国家在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时,重点支持哪些领域?
答: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2号),通知中规定:国家在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时,将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和环保领域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根据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优先给予政策扶持。
(资料来源:《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92号)
第九篇 其他政策
93.问:广东省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计划如何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答:通过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实现高校和科研机构与企业的人才、技术、成果的无缝对接,推动建立产学研结合长效机制;引导高校和科研机构与广东企业深入合作,推动重点产业和重点区域形成一批产学研创新联盟,共建各类研发平台和示范基地,攻克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核心、关键及共性技术,提升企业的研发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共建人才培养基地,为广东产业发展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高校和科研机构培养一批有生产一线工作经验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和科技人员,进一步提高高校办学水平,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推动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资料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组织实施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08]50号)
94.问:省部产学研创新联盟建设目标是什么?
答:目标是:
(1)以省部产学研创新联盟为载体,建设一批高水平、高层次的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支持骨干企业、核心企业与部属高校、科研机构新建或提升工程技术创新中心、检测服务中心等研发平台;支持部属高校、科研机构在企业内或产业较集中的区域内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分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中心或与广东企业联合建设国家级或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持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进入各类科技园区,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基地。
(2)以省部产学研创新联盟为载体,组织申报和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集成优势资源,组织省部产学研创新联盟,争取承担一批国家重大科技或产业化项目。组织省部产学研创新联盟实施广东重大科技项目,攻克一批制约广东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
(3)以省部产学研创新联盟为载体,培育一批自主创新型企业和名牌产品企业。通过构建省部产学研创新联盟,扶持培育一批引领产业技术创新的高科技企业,示范、辐射、带动一大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总体提升区域和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4)以省部产学研创新联盟为载体,集聚和培养一批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以共建校企联合研发机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等方式,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大力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资料来源:《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战略联盟建设试点工作指引》)
95.问:广东省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有哪些方面?
答: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
(1)组织部属高校和省属重点建设高校的科技成果在广东转化。
(2)部属高校和省属重点建设高校与广东企业、科研机构、高校联合开展的科技攻关、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支持部属高校与我省合作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产业化计划、技术改造计划等项目。
(3)部属高校与广东企业、科研机构、高校联合建设的企业研发(工程、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创新体系建设;支持部属高校在广东建立研究开发机构。
(4)部属高校在广东的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等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5)部属高校为广东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培养创新人才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6)省委、省政府及省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确定需要支持的其它事项。
(资料来源:《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96.问:国家对引进国外技术有哪些鼓励和限制政策?
答:对国内尚不能提供、且多家企业需要引进的重大装备,国家鼓励统一招标,引导外商联合国内企业投标;在进口装备的同时,应当引进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并支持国内企业尽可能多地参与分包和实现本地制造。
定期调整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限制进口国内已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关键技术;禁止或限制进口高消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装备和技术。
(资料来源:《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97. 问: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自主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3)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本年度重点支持《2009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中所列的项目范围。
(资料来源:《2009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报须知》)
98.问:承担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承担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由中方控股;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项目研发急需经费而融资渠道不畅;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申请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7)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可外资控股,但需提供留学人员证明。
(资料来源:《2009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报须知》)
99.问: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的项目有哪些?
答: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1)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企业的项目;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
(3)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形成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项目;
(4)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创新的项目;
(5)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的项目;
(6)在广东省重点领域开展的高技术服务项目,包括设计创意行业等;
(7)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8)企业间的合作项目,特别是以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资料来源:《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09]119号)
100.问: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式有哪几种?
答: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可放宽至3年);企业需有与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2)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资料来源:《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09]119号)
政策附录
1.《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
(国发[2006]6号)
2.《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
3.《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
(粤发[2008]15号)
4.《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粤财采购[2009]13号)
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附录1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
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六年二月七日
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特制定如下配套政策:
一、科技投入
(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使科技投入水平同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要求相适应。
(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各级政府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2006年中央财政科技投入实现大幅度增长,在此基础上,“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三)切实保障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的实施,要遵循“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织专家进一步进行全面深入的技术、经济等可行性论证,并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实施条件的成熟度,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统筹落实专项经费,以专项计划的形式逐项启动实施。
(四)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合理安排科研机构正常运转、政府科技计划(基金)和科研条件建设等资金。重视公益性行业科研能力建设,建立对公益性行业科研的稳定支持机制。优化政府科技计划体系,明确支持方向,重点解决国家、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五)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创新投入机制,整合政府资金,加大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对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要引导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展竞争前的战略性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究开发,建立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创新平台;加强面向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的投入力度,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六)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在科研基地布局、人才队伍建设、政府科技计划设立、科研条件建设等方面,建立协调高效的管理平台,优化资源配置,使财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改革和强化科研经费管理,对科研课题及经费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结果的全过程,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设立政府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二、税收激励
(七)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研究制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税收政策。
(八)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九)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继续完善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十)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十二)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研究制定必要的税收扶持政策。
(十四)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金融支持
(十五)加强政策性金融对自主创新的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
国家开发银行在国务院批准的软贷款规模内,向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软贷款,用于项目的参股投资。中国进出口银行设立特别融资账户,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倾斜支持政策。
(十六)引导商业金融支持自主创新。政府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商业银行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十七)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对创新活力强的予以重点扶持。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为商业银行改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支持。
政府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创立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十八)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制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配套规章,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对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进行备案管理,促进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规范健康发展。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在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许可的前提下,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完善创业风险投资外汇管理制度,规范法人制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明确对非法人制外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
(十九)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板制度创新,缩短公开上市辅导期,简化核准程序,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进程。适时推出创业板。
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工作。启动中关村科技园区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允许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在有条件的地区,地方政府应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扶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二十)支持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保险服务。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二十一)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的外汇管理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需要,充分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用汇需求。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支持国内企业设立海外研究开发设计机构、收并购国外研究开发机构或高新技术企业。
四、政府采购
(二十二)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加强预算控制,优先安排自主创新项目。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标明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发挥财政、审计与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二十三)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中,须考虑自主创新因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以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完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拒绝接受或提供合同约定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二十四)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
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二十五)建立本国货物认定制度和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采购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国货物认定标准。采购人需要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 取的(在中国境外使用除外),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转让技术的产品。
(二十六)发挥国防采购扶持自主创新的作用。国防采购应立足于国内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满足国防或国家安全需求的,应优先采购。政府部门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项目,应首先采购国内自主创新产品,采购合同应优先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或科研机构。
五、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二十七)加强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管理。凡由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报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实施。
加强对引进技术工作的咨询和评估。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须经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明确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计划、目标和进度。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了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对引进项目验收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十八)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定期调整鼓励引进技术目录。
对国内尚不能提供、且多家企业需要引进的重大装备,国家鼓励统一招标,引导外商联合国内企业投标;在进口装备的同时,应当引进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并支持国内企业尽可能多地参与分包和实现本地制造。
(二十九)限制盲目、重复引进。定期调整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限制进口国内已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关键技术;禁止或限制进口高消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装备和技术。
(三十)对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给予政策支持。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对订购和使用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的国家重点工程,国家优先予以安排。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装备保险机制,引导项目业主和装备制造企业对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
(三十一)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对重大装备的引进,用户单位应吸收制造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参与,共同跟踪国际先进技术的发展,并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共同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在国家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优先支持在重点产业中由产学研合作组建的技术平台,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任务。
(三十二)实施促进自主制造的装备技术政策。针对国民经济、社会重点发展领域和重点工程,由综合经济部门牵头,并由使用部门和制造部门共同参与制定国家装备技术政策,积极推进重大装备的自主制造。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重大装备和技术,应符合装备技术政策。
六、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三十三)掌握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国家科技部门、综合经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行业和领域特点共同编制并定期发布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国家科技计划和建设投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技术和产品的研制予以重点支持。对开发目录中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在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和合作等方面予以支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国家科技部门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加工和战略分析,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市场开拓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三十四)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动以我为主形成技术标准。国家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引导产学研联合研制技术标准,促使标准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等制定重要技术标准的指导协调,支持企业、社团自主制定和参与制定国际技术标准,鼓励和推动我国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国家建立标准服务平台,支持加快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重点支持企业通过再创新推动以我为主形成技术标准。
(三十五)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力量。国家科技计划和各类创新基金对所支持项目在国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按规定经批准后给予适当补助。切实保障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应对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依法给予报酬。依法保护非职务发明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有关部门组织建立专门委员会,对涉及国家利益并具有重要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并购、技术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或调查,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和危害国家安全。同时,也要注意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制约创新。
(三十六)缩短发明专利审查周期。改革发明专利审查方式,提高专利实质审查工作效率,缩短审查周期。对国家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或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主创新成果,发挥专利制度的积极作用,依法维护国家利益。
(三十七)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加快建立我国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通报协调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和研究评议体系。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地方和企业联合建立包括技术预警在内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机制,密切跟踪我国产品目标出口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和检验检疫要求的变化,对出口可能遭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实时监测和发布预警。
七、人才队伍
(三十八)加快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实施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等若干关系国家竞争力和安全的战略科技领域,着力培养造就一批创新能力强的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优秀创新人才群体和创新团队。打破论资排辈的现象,改进和完善学术交流制度,健全同行认可机制,使中青年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
(三十九)结合重大项目的实施加强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实施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要重视和做好相关的创新人才培养工作。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验收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审、科研基地建设综合绩效评估中,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的考评指标。
(四十)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改革和完善企业分配和激励机制,支持企业吸引科技人才,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期权等激励政策。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中设立面向企业创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制定和规范科技人才兼职办法,引导和规范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到企业兼职。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推进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吸引优秀博士到企业从事科技创新。企业招聘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吸引优秀人才不受户籍限制。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军工等特殊岗位的创新人才培养和使用。
明确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自主创新的领导职责。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十一)支持培养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对科技人员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开展技术创新服务予以政策支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远程教育资源,提高广大农民采用实用、先进农业技术的水平和职业技能。
(四十二)积极引进海外优秀人才。制定和实施吸引优秀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人才回国(来华)工作和为国服务计划,结合国家自主创新战略、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创新项目,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等多种方式引进海外优秀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外籍杰出科技人才申请来华工作许可、在华永久居留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可办理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制定保障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在华外籍高层次人才合法权益的办法。妥善解决好海外优秀人才回国(来华)工作的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问题。
(四十三)改革和完善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体制,分类推进专业技术职务制度改革。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科研事业单位可以自主设立各级创新岗位,自主聘用。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人员使用与项目、课题相结合的制度。除涉密岗位外,推行关键岗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制度。对科研机构的新进人员可实行人事代理制度。鼓励科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科技人员向企业流动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要求,改革和规范科研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建立以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制度,禁止违反规定将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用于分配。
(四十四)建立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建立符合科技人才规律的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对科学研究、科研管理、技术支持、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人才的评价体系,明确评价的指标和要素。改革和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建立政府奖励为导向、社会力量奖励和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的激励自主创新的科技奖励制度,把发现、培养和凝聚科技人才特别是尖子人才作为国家科技奖励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科技信用制度,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从事相关管理的人员、机构进行信用监督,增强道德规范,促进学风建设。
八、教育与科普
(四十五)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调整高等教育结构,加强重点学科建设。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专门人才的需求,优化学科专业布局,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抓紧培养紧缺人才。扎实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提高高等学校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建成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创新研究生培养机制,着力培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坚持产学研结合,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同企业、科研机构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紧密型合作关系,共同培养创新人才,联合开展创新活动。扩大研究生派出规模,完善选派办法,在更高层次上开展国际科技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合作。
(四十六)大力发展与改革职业教育。加快技能型紧缺人才的培养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培训。切实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提高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质量,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
(四十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大力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和美育,使青少年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得到发展。大力倡导启发式教学,注重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从小养成独立思考、追求新知、敢于创新、敢于实践的习惯。切实加强科技教育。广泛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倡导新的学习方式和教学方式。积极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发挥图书馆、实验室、专用教室及各类教学设施和实践基地的作用,广泛利用校外的展览馆、科技馆等丰富的资源,加强中小学生科技活动场所建设,拓宽中小学生知识面和锻炼实践能力。
(四十八)大力发展科普事业。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形成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浓厚社会氛围。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建立科普事业的良性运行机制。建立科研机构、大学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制度。鼓励著名科学家和其他专家学者参与科普创作。切实加强科普场馆建设。
九、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
(四十九)加强实验基地、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建设。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需求,在新兴交叉前沿领域的战略空白领域建设若干学科交叉、综合集成、机制创新的国家实验室。以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研究开发中心等为依托,组织实施重大自主创新项目,吸引和凝聚高水平人才,推动项目、基地、人才的有机结合。
重点建设一批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学数据共享平台,科技文献共享平台,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科技环境平台等,全面加强对自主创新的支撑。
(五十)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稳定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公益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对已实行分类改革的国务院部门属公益类科研机构,经验收合格后,按照重新核定的非营利科研编制,从2006年起大幅度提高投入力度,达到与其承担国家科研和公益服务相适应的水平。
(五十一)加强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自主创新基地建设。国家支持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转制科研机构或大企业,集成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力量,在重点领域建设一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开展面向行业的竞争前技术、前沿技术和军工配套、军民两用技术研究。
完善转制科研机构业绩考核办法,建立起促进其技术创新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在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中,合理剔除非经营性资产的影响因素。
(五十二)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推进“二次创业”,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软环境建设,努力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平台,成为抢占世界高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
(五十三)推进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平台的开放共享。扩大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平台向全社会的开放,建立和完善国家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和社会开放共享的机制和制度。把面向企业和社会提供服务,作为考核其运行绩效的重要指标。
十、加强统筹协调
(五十四)建立和健全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的统筹机制。完善财政部门与科技等部门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完善统计方法,提高研究与开发统计数据质量。强化科技预算的执行监督,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目标的实现。建立创新资源配置的信息交流制度,防止重复立项和资源分散、浪费。
(五十五)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协调机制。由财政部门牵头,科技、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协调机构,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办法,审查实施情况,协调和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十六)建立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协调机制。由国家综合经济部门牵头,科技、教育、财政、商务、税务、海关、质检、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协调机构,制定重大产业技术和装备引进政策,组织协调并监督重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
(五十七)促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建立促进军民科技资源协调配置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军民科技计划的衔接与协调。建立军用、民用自主创新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军用、民用技术研究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及创新成果的双向转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制定促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研生产和武器装备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军品承研、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办法,引入基于资格审查的军品市场准入制度,扩大军品市场的准入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民口科研机构和企业纳入装备承研承制单位名录。
在满足军用要求的前提下,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用于武器装备研制,建立国家标准、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互补的标准体系。对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民口企事业单位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五十八)要认真做好实施《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宣传工作。
(五十九)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文件要求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
(六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依照法定权限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措施。
附录2
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
粤府[2006]123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决定》(粤发[2005]14号)精神,努力建设创新型广东,特制定以下促进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
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
(一)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以扩大产学研合作为重点,2007年省级财政科技投入实现大幅度增长,在此基础上,“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要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力争到2010年,广东省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达到4.5%以上,珠江三角洲地区应明显高于广东省财政科技投入平均水平,东西两翼、北部山区逐步接近广东省财政科技投入平均水平。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全社会加大科技投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逐年提高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到2010年,广东省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1.8%,使科技投入水平与建设创新型广东的要求相适应。
(二)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支持组织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技术的联合攻关、公共服务技术平台建设、基础和共性技术研究、产学研合作和重大科技成果的中试等。合理安排科研机构正常运转、政府科技计划和科研条件建设等资金。重视公益性行业科研能力建设,建立对公益性行业科研的稳定支持机制。对企业开展的投入高、周期长、风险大的中长期关键技术等的研究开发,财政资金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切实保障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原则,对政府财政的科技经费投入预算采取基本支出预算和专项项目支出预算的预算管理方式,有序实施《广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划纲要》所确定的重大专项,要遵循“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织专家进一步进行全面深入的技术、经济等可行性论证,并根据广东发展需要和实施条件的成熟情况,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统筹落实专项经费,以专项计划的形式逐项启动实施。
(四)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入、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巩固企业在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企业的研发投入占上年销售总额的比例,省重点工业企业(集团)、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依托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应高于5%,并争取逐年有所增长。科技行政部门牵头制定自主创新型企业认定标准体系,组织认定并实行动态管理。经认定的自主创新型企业,可优先享受政府的各类资金扶持。
(五)完善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与监督制度。规范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方式及范围,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实现财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加强对财政科技资金的全程监督。建立各责任主体使用财政科技资金的诚信档案和相应的约束机制,完善专家评审、公开招标和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决策机制。
二、认真执行国家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六)实施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允许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企业购置软件,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品,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七)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国家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于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扶持转制科研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国家政策加以完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服务于各行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鼓励创业投资和社会资金支持自主创新活动。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资助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资助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引导金融业加大对自主创新的资金支持
(十)引导政策性银行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引导政策性银行对广东省内的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服务。
(十一)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自主创新的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根据国家和省的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对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资信良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创新能力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授信额度和多样化金融服务。
(十二)努力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支持、协调有关方面参与创业板市场、代办转让系统和柜台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试点,支持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开展证券发行和交易试点,推动高新科技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快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补税、资产重组确权税费、工商登记等费用依法给予合理的优惠。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等新担保方式的试点,建立适合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担保方式,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十三)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依法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备案和管理。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法律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和境外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或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积极吸引保险资金投资省内高新技术企业。
四、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通关政策
(十四)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高效便捷通关服务。落实《海关积极参与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10项措施》,创新海关监管模式,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对自主创新型的企业或项目,以及符合有关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大型非公有制出口企业,优先纳入信用管理,在登记备案、办理手续、货物通关等方面给予相应便利。
(十五)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优先检验检疫服务。推行风险管理制度,帮助和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申请检验检疫分类管理一类企业,减少其出口产品抽检批次。优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自主创新型企业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其出口产品实行优先办理报检、优先检验检疫和免于口岸查验、直接换证放行。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自主创新型企业申请实行出口免验制度,对其出口产品免检和优先签证放行。转变监管模式,实现对自主创新型企业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前推和后移。对自主创新型企业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或其他建设物资,实行“全天候、无假日”预约工作制度,提供优先报检、优先检验检疫服务。
五、建立健全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
(十六)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标准,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广东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每半年向广东省公布一次。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省级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十七)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评标办法。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5%-10%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5%的,优先获得政府采购合同。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评审,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5%-10%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报价计算其价格得分。
(十八)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省内企业、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符合政府采购需求条件的,由政府或采购人进行直接首购和订购。对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将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优先安排订购和使用国产首台(批、套)重大装备的重点工程。
(十九)规范购买外国产品程序。采购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采购人需要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在中国境外使用除外),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广东省转让技术的产品。
(二十)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审核和监督,对拒绝接受或提供合同约定自主创新产品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纠正,对拒绝纠正的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财政部门应把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考核内容之一,把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产品政策落到实处。
六、大力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二十一)建立引进重大技术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统筹协调机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根据国家鼓励引进技术目录和广东的实际,编制引进技术指南。根据国家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在对重大项目装备进口实行审批备案时,限制进口国内、省内已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技术。禁止或限制进口高消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装备和技术。
(二十二)加强重大工程技术设备引进和消化的管理。凡由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经审批(核准)后实施。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须经省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和外经贸等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明确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计划、目标和进度,并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了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对引进项目验收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十三)鼓励重点企业与重点区域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企业在机械装备、成套设备等国内市场需求大的领域,引进先进设备开展消化、吸收、创新,开发替代进口的科技产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示范基地,鼓励企业开展合作创新,进行专利技术、核心技术、标准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交叉授权许可,组建平等的技术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联盟。
(二十四)继续实施科技兴贸行动计划。对广东省列入“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出口品牌企业参加由商务部或省组织的境外市场开拓活动、“高交会”的摊位费给予补贴。选择广东省有优势的传统出口产品,通过引进技术和消化创新,提高加工设备、生产工艺等技术水平,提升产品技术和知识产权含量,增加产品附加值。推动成熟工业化技术出口带动广东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支持企业到境外建立研发机构。
七、努力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二十五)健全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政策法规及体制机制。加快《广东省专利条例》和《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的立法,制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商标保护等工作机制。逐步建立重点行业、重点技术领域和出口产品的预警机制,建立主要出口产品、支柱产业技术贸易壁垒风险预警系统,开展重点国家和地区技术贸易壁垒的动态分析与对策研究。
(二十六)鼓励创造知识产权和参与研制技术标准。鼓励发明创造,企事业单位依法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从事业费中列支。引导企业注册、使用自有商标,重点扶持科技型企业申报认定省著名商标和创立驰名商标,以商标带动企业发展。继续推动产业集群和试点地区创建区域品牌。支持企业和相关单位研制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支持以企业为主体,联合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和高等学校共同承担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加强社会领域的技术标准研制工作。
(二十七)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广东省行业、区域建立保护联盟,形成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积极鼓励具有明显地域特征的产品在出口时申请地理标志保护和原产国标记保护,增强自主创新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组织专项行动,集中力量侦破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利、版权以及商业秘密等大要案件,严厉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十八)加强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建立以专利技术为主要交易对象的技术产权交易平台。发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加强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管理和引导。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提高广东省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的技术和水平。建立公共检测技术平台,加快建立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环境保护检测体系和计量基标准体系等公共检测技术体系,鼓励和支持建设国家级检测机构和实验室。
八、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
(二十九)加大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的投入。从2006年起,省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1亿元设立广东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2007年产学研省部合作财政专项资金增加到2亿元,从2008年至2010年每年投入不少于2亿元。重点吸引国家“863”和“973”等重大项目到广东省落户和产业化,获得一批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新基地,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培育和形成若干战略创新产业。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研究部署产学研合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合作中的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设立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鼓励、引导创业投资投入到省部产学研合作,形成多渠道投融资机制。
(三十)大力支持产学研联合体承担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参与的产学研联合体,形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优先支持在重点产业中由产学研合作组建的技术平台。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地方政府或企业联合建设研究开发机构、科技研发机构、博士后工作站。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建设一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行业性技术创新平台,支持产学研联合建设科技信息平台、技术标准与检测服务平台、科学仪器共享平台和数据共享平台等基础条件平台。加快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产学研联合、以重点产业为主导的行业性产学研联合。推进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建设,扶持一批影响大、辐射面广、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企业、行业协会和高等学校共同建设、培育并达到较高水平的产学研基地,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和奖励。由高等学校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企业参与联合投入的,允许双方按出资比例,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共享创新成果所有权。
(三十一)实行联合招标和攻关。省科技行政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围绕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要,共同编制并定期发布《广东省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继续推进关键领域重点突破工作,实行项目招标、投标制和监理制,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围绕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产业关键技术与重要产品,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突破一批重点领域核心技术,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继续组织推进粤港联合招标,发挥两地优势,促进两地科技和经济的进一步紧密合作。
九、加强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
(三十二)推动科技园区加强创新设施建设。省安排专项计划和资金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等科技园建设创新平台、信息平台、企业孵化器等服务机构,为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促进科技园区成为高新技术孵化基地、特色产业集群和产学研合作示范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立留学生创业园。组建广东高新区科技顾问专家委员会,为广东高新技术产业区发展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三十三)加快区域产业公共创新平台建设。围绕广东省支柱产业和战略创新产业的发展需要,建设一批达到国家一流水平的产业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扶持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广州、深圳、珠海集成电路设计中心,广东软件研发基地,深圳南方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等做强做大。积极建设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东莞电子工业研究院、佛山精密制造研究院、南海数字媒体技术研究院、顺德家电研究院、江门精细化工研究院。
(三十四)继续建设国家和省级各类实验室。鼓励广东省大企业、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采取产学研合作方式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进一步加大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推动省重点实验室建成国家级实验室。对运行较好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级实验室,在运行经费或购置大型科研仪器等方面给予补贴。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转制科研机构或大企业,集成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力量,在重点领域建设一批省级工程实验室,开展面向行业的竞争前技术、共性技术的研究,引导和鼓励其参与区域产业公共创新平台建设。继续加强广东省公共实验室建设,主要承担国家、省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原则和要求,进一步明确省级公共实验室的功能定位,并给予相应财政扶持。
(三十五)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稳定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公益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对已实行分类改革的省属公益类科研机构,经验收合格后,按照重新核定的非营利科研编制,从2007年起提高对其投入力度,达到与其承担科研任务和公益服务相适应的水平。
(三十六)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开放共享机制。按照“整合、共享、完善、提高”的原则,通过政策、资金引导和市场化运作,激励现有科技条件资源开放共享,建设一批实验室体系共享平台、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学数据共享平台、科技文献共享平台,以及面向行业的共性技术研发与测试平台等,逐步形成广东省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平台网络。有条件的工程技术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基地等各类国家、省级技术研发平台,应向社会和行业开放,充分发挥其公共服务效能。建立和完善省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制度,把面向企业和社会提供服务作为考核其运行绩效的重要指标。省直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对开放式、专业化、共性研发平台的支持方式和补贴政策。大力支持专业镇建设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共性服务的技术创新中心。
十、培养和引进自主创新人才
(三十七)实施创新型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着力培养造就一批创新能力强的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和创新团队。加大省财政科技经费对自主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项目的资金扶持力度。在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验收、重点实验室评审、科研基地建设综合绩效评估中,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的考评指标。完善国际合作、岗位实践、在职进修、交流和挂职等多种途径的培训制度。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申请建立硕士、博士培养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支持科技人员以借用、聘用或兼职等方式到企业从事研究开发工作,或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及中介机构。努力引进一批具有创新精神和自主创新能力、掌握世界领先技术的创新型人才。鼓励境外创新型人才通过项目合作、兼职、考察讲学、学术休假、担任业务顾问等多种形式为广东服务。引导企业以高薪或股份等多种形式,积极吸引各类创新人才到企业工作。
(三十八)改革和完善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分类推进专业技术职务改革,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科研事业单位可以自主设立各级创新岗位,自主聘用。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人员使用与项目、课题相结合的制度。除涉密岗位外,推行关键岗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制度。对科研机构的新进人员可实行人事代理制度。鼓励科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科技人员向企业流动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要求,改革和规范科研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建立以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制度,禁止违反规定将政府科研项目经费用于分配。
(三十九)建立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激励和考核机制。设立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2名,每名奖励200万元,其中50万元奖励个人,150万元用于资助获奖者主持的自主创新活动,获奖者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引进创新型人才的薪酬、福利,由用人单位根据其专业水平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通过项目公开招标聘用海外创新型人才在海外为广东省企事业单位进行项目研发的,可以由我方单位根据签订的合同将报酬用外汇直接汇入其个人账户。鼓励企业从其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提取股份,以红股或股份期权的形式奖励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所有人及对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有重大贡献的科技和管理人员。创新型人才可以其专利、发明、技术、管理、资金等要素投资入股并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鼓励试行年薪制,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结合。对聘请海外创新型人才担任国有企业高级技术、管理职务的,可以参照对国内人员实施期权激励的办法进行奖励。在每两年一次的市、县党政领导推动科技进步实绩考核中,强化对科技人才工作的考核,把抓好科技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作为实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十一、不断优化自主创新环境
(四十)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培育一批边缘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重点学科体系。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人事制度和评价体制改革,建立符合推动科技发展要求的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大量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主动探索、独立思考、敢于创新的精神和能力。
(四十一)积极发展科普事业。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建设创新文化,形成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浓厚氛围。大力开展农民科技培训、科技下乡等科普活动,提高农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以城镇社区为依托,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提高城镇劳动人口科学素质。举办讲座、报告会等科普活动,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建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定期向公众开放制度。建立协调机制,实现科普资源的有效共享。切实加强科普场馆与设施建设。
(四十二)保护创新者和改革者的积极性。公检法部门要慎重对待体制改革和自主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对总体上符合中央、省委的精神和改革方向,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没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不轻易立案。对改革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2)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3)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三)推动自主创新区域与国际合作。健全区域创新资源合作交流机制。联合港澳建设区域性国际科技合作创新中心,重点建设粤港澳工业设计公共平台。加强粤港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实现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共同开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联合行动。认真履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和《泛珠三角区域科技创新合作“十一五”专项规划》。加强与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工作的交流与合作,推进泛珠三角技术标准和商标品牌的合作。积极推进广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各种科技合作。
(四十四)建立广东省自主创新工作统筹机制。广东省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广东省自主创新工作的重大问题。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广东省年度和中长期自主创新与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通报和交流各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情况。充分发挥省政府科技咨询委员会、省关键领域重点突破联席会议等机构在推进自主创新中的决策咨询和组织实施功能。发挥广东省科技装备动员办公室的作用,研究战时科技和装备动员需求,建立军用、民用自主创新信息平台,促进军用、民用技术研究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创新成果的双向转移。
(四十五)上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本文件要求制定相关的具体措施。
附录3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
粤发[2008]1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把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作为我省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新引擎
(一)用世界眼光谋划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新思路。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高层次人才是在经济全球化竞争日趋激烈条件下制胜的核心战略资源。当前,我省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转入科学发展轨道的关键时期,要实现“坚持面向世界,服务全国,努力建设成为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的主力省,探索科学发展模式的试验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先行地”的战略目标,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善于科学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人才队伍。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放思想为动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围绕推进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和创新型广东等重大战略部署,紧跟世界发展趋势,紧贴全省发展目标,紧盯科技发展前沿,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不断优化创业环境、改善生活环境、提升人文环境、创新制度环境,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高层次人才施展才华的首选区、安居乐业的目的地、实现人生价值的大舞台。
(二)以改革创新精神开创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新局面。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全面推进,面对国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局面,必须以政策创新打造吸引人才新优势,以制度创新搭建培养人才新平台,以敢为天下先的气魄破除一切束缚人才工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以最好的服务、最优的环境、最大的诚意汇聚各方精英,构筑人才高地,为我省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三)重点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范围和对象。创新和科研团队;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前两位完成人;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外包服务、商务会展、文化创意、总部经济和装备制造、汽车、钢铁、石化、船舶制造等产业的高层次人才;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境内人员和境外留学人员;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外籍及港澳台地区高端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领军人才以及其他领域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二、优化环境,努力创造吸引高层次人才的新优势
(四)实施创新和科研团队引进计划。重点引进我省优先发展产业急需的创新和科研团队。引进世界一流水平、对我省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和科研团队,省财政给予8000万元至1亿元的专项工作经费;引进国内顶尖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和科研团队,省财政给予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专项工作经费;引进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和科研团队,省财政给予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专项工作经费。
(五)实施领军人才引进计划。重点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相同等级担任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每引进1名两院院士、相同等级担任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省财政一次性提供5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和100万元(税后)住房补贴。凡引进本意见第三条所列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可由同级政府或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
(六)实施留学人员来粤创业服务计划。进一步办好广州留交会、深圳高交会和国际人才交流大会以及各类留学人员创业园,拓宽引才引智渠道。修订《关于鼓励出国留学高级人才来粤创业若干规定》,以更加优惠的政策、更加开放的态度、更加优越的工作条件和更加宽松的人文环境,吸引高层次留学人员来粤创业。
(七)实施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人才集聚计划。在珠三角地区打造若干个世界性营销服务中心和中央商务区,逐步形成能为全球客户提供金融、物流、信息、科技、外包、商务会展、文化创意、总部经济等服务的国际高端生产性服务业中心,吸引一大批国内外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层次人才来粤创业,形成一支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层次人才队伍。
(八)实施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创业精英引进计划。重点引进一批装备制造、汽车、钢铁、石化、船舶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环保、节能与新能源、海洋生物等高新技术产业顶尖级人才。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尽快拿出一批重大科技项目面向国内外公开招标,依托项目引进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高层次人才。
(九)建立完善引才引智机制。加快培育发展高层次人才市场,构建统一开放的人才市场体系。建立由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领导的海内外引才引智工作机制,探索设立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建立海外来粤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编制我省高层次紧缺人才开发目录,定期向海内外发布需求信息,引导供需对接。依托粤港澳紧密合作,创建粤港澳人才交流平台,充分利用港澳地区人才资源优势。出台形式多样、灵活便捷的引才引智政策,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粤从事兼职、咨询、讲学、科研活动,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办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工作;鼓励用人单位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建立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绿卡制度”。
(十)创新高层次人才分配机制。探索人才资本产权激励办法,推进生产要素按贡献大小参与分配的改革,建立健全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薪酬机制。各地各部门可选择有条件的单位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有贡献的人员,建立完善人才资本与科研成果有偿转移制度,也可采取协议方式高薪聘用拔尖人才,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
(十一)突出企事业单位在吸引高层次人才中的主体作用。企事业单位可把引进人才的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列入成本核算。用人单位要善于发现和大胆使用才智出众、个性特点突出的人才,帮助他们搞好职业生涯设计,努力改善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营造高层次人才发挥才干的良好环境,最大限度地激发高层次人才的创造活力和工作热情。
(十二)为吸引高层次人才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保障。
1.简化流动手续。取消现行各种限制人才流动的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引进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凡引进本意见第三条所列的高层次人才,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应随报随批,及时办结调动手续,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随迁来粤,公安部门凭上述部门签发的调动通知办理入户手续,可在本人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选择入户,不受户口指标和年龄等条件限制。本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可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享受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2.妥善解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和岗位聘用问题。抓紧建立健全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解决职称评聘和认定问题,按照科学人才观和有利于吸引人才的原则,修订完善来粤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制度。制定广东省特级专家聘任办法,推行首席专家、大师工作室等制度。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因岗位职数不足的,可向政府人事部门申请追加职数。引进首席专家、学科带头人的,因不同制度没有职称的,可设置特聘岗位予以解决,享受相同岗位人员待遇。
3.努力解决家属就业和子女读书问题。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家属就业和子女上学由用人单位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其子女参加高考不受户口年限限制,对户籍没有迁入的可免借读费。
4.妥善解决居住问题。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鼓励政府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统一建设人才周转公寓出租给高层次人才。鼓励企业租用商品住房给高层次人才居住,或通过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支持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
5.提供医疗保障。实行政府投保高级专家医疗保险制度。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制度,提供个性化医疗服务,享受相当级别人员同等医疗待遇,实行每年体检制度,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6.提供特殊人才特殊保障服务。研究制定为顶尖级高层次人才实行专项投保制度办法。同级政府和用人单位要共同为顶尖级高层次人才购买专项保险,解决其后顾之忧。
7.提供可持续发展服务。抓紧出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建立学术休假制度,依法保障高层次人才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支持其自主选择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鼓励高层次人才出国(境)培训,参加国际性高层次学术、技术活动;支持主办国际性高层次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出入境管理部门要优先审批办理出国手续,保障高层次人才出入境自由。
8.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与保护。为高层次人才申请国外专利提供帮助。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活动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和有关信息的咨询与服务。继续做好“广东省专利奖”评选工作,鼓励和调动高层次人才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高层次人才知识产权的生成与保护提供良好环境。
9.提供畅通的投融资渠道。拓宽融资方式,探索多元化、多层次的高新技术项目融资渠道,吸引高层次人才来粤开办高新技术企业。提高风险投资资金使用效率,推动风险投资向高层次人才来粤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倾斜,发挥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催化作用。
10.建立各级领导干部听取高层次人才意见的“直通车”制度。注意保护高层次人才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吸收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参加政协、青年联合会、工商联等。建立重大决策专家咨询机制,遴选一批符合条件且本人愿意的高层次人才担任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咨询专家。构建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网络民主平台。各级党委、政府门户网站要专门设立高层次人才建言献策智囊箱,通过个别约谈或集体约谈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智慧和作用,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11.提供良好的文化信息服务。倡导和培育创新文化,加快建设适合高层次人才需要的文化信息服务体系,提供多样化的公共文化信息产品,最大限度地满足其对文化信息产品的需求。
(十三)重奖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建立健全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人才奖励体系。抓紧制定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评选办法,设立南粤功勋奖2名,每名奖金3000万元;设立南粤创新奖5名,每名奖金500万元。继续做好南粤友谊奖评选工作,加大对贡献突出的外国专家表彰奖励的力度。上述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
三、狠抓培养,搭建高层次人才成长的新平台
(十四)实施百名南粤杰出人才培养工程。打造我省高层次人才培养品牌工程,着力培养一批有实力竞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的候选人才。2009年至2013年,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竞争择优的办法,每年遴选20名以上优秀中青年高层次科研人才进入培养工程。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用人单位培养经费。为入选对象提供科研平台,配备工作助手,推荐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推荐进入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和各级评价、评审、评奖机构专家委员会及咨询委员会。5年为一个培养周期,每年考核一次,实行淘汰制。每培养1名两院院士、相同等级担任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省财政一次性提供5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和100万元(税后)住房补贴。
(十五)实施博士后培养工程。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暂未设站的企业与高校共建博士后科研基地,联合招收项目博士后。5年内新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40个、工作站80个,新增进站博士后2000名。适当提高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加强博士后进站、在站和出站管理,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和管理水平。各级政府要对所属在站企业博士后给予相应的科研经费补贴。招收单位要按照不少于财政经费补贴的三分之一比例给予科研启动经费。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项目的博士后,出站后继续留在我省工作。
(十六)实施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人才培养工程。采取校企合作等多种渠道、灵活多样的方式,着力培养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的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人才。探索校企双导师培养研究生模式,鼓励研究生选择企业攻关项目作为研究方向。通过世界性营销服务中心和中央商务区等实践平台,加速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人才的培养。
(十七)实施企业家培养工程。支持和鼓励企业家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的合作与竞争,重视在市场竞争中发现、培养具有现代管理理念、战略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的企业家,加快提升企业家职业化水平和跨文化沟通能力,熟练掌握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省经贸部门和省国资部门要尽快出台企业家培养工程实施方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骨干企业的高层经营管理人才在5年内轮训一遍,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利用国(境)外培训资源,每年选派100名左右年轻优秀企业家到国(境)外培训、考察。鼓励企业家参加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教育。
(十八)加强人才培养载体建设。发挥高等学校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基础作用,调整优化高等学校专业结构和培养方向。继续办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完善配套政策和设施。鼓励企业自办或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重点扶持一批学科基础较好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公共管理部门与海外研发机构组建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鼓励国内外著名高等学校、国家级重点科研院所、大型企业、跨国公司、培训咨询机构、中介机构来粤设立分支机构。支持企事业单位“走出去”,在境内外人才密集地区设立研发机构,力争在优势产业建成一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研发机构。
(十九)推进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建设。建立我省高层次人才政策理论研修制度,每年举办一期高层次人才政治理论研修班,组织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国情、省情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科学精神,培养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人才。
四、落实责任,形成高层次人才工作的新机制
(二十)建立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责任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把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工作列入主要领导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切实做到“一把手”抓“第一资源”。建立领导问责制度,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满意度调查和工作评估,对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工作严重滞后,或者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层次人才投诉较多,或者造成高层次人才流失严重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尽快研究制定配套政策,狠抓落实,发挥优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十一)完善高层次人才投入管理机制。建立以用人单位为主,省、市、县(市、区)各级财政共同分担,社会力量广泛支持的多渠道、多层次经费投入机制。省财政设立“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用于引进、奖励和培养三大项目。凡引进本意见所列科研和创新团队、领军人才,用人单位须提出申请,经有关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核确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所需经费从预留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地要加大高层次人才投入力度,对本意见第四条所列项目,除省财政投入资金外,珠三角地区和其他地区有关市政府要分别按照不少于省财政支持专项工作经费额度二分之一、三分之一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
(二十二)加大人才工作的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人才宣传工作年度计划,总结和推广高层次人才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宣传高层次人才典型事迹,鼓励创新创业,宽容创新失误,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形成高层次人才大量涌现、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发挥的生动局面。
附录4
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
粤财采购[2009]1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的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在促进自主创新中的导向功能,规范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推进我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
第一条 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依法采购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属于纳入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实行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及实施政府首购和订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的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广东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货物和技术服务,该《清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科技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的需求从《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指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生产商或代理商,下同)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积极为自主创新型企业和科研机构提供政策指导及业务培训,定期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和科研机构通报采购信息,建立起企业和科研机构快捷、便利获取政府采购需求信息的“绿色通道”。
第六条 采购人应及时将自主创新产品的使用情况向各级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反馈,省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要根据反馈情况及时更新《清单》;企业要建立自主创新产品使用意见反馈机制,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七条 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与投标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供有效期内的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经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审核确属《清单》内产品的,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实施优先采购。
第八条 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与投标时不得故意虚抬报价,并有义务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自主创新产品价格说明。
第九条 联合体参与投标时,联合体中占主导地位的一方为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投标供应商的,联合体视同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
第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批准采购外国产品的,应当坚持有利于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将合同授予转让核心技术的国外企业。
第二部分 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考虑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按照《清单》的范围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同时标明自主创新产品。年度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应与部门预算同时编报,年中追加预算应当按预算审批程序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对于纳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应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明确提出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在部门预算的相关表格中增加反映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内容,随同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一并下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纳入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范围,在共性考评指标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中,增加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因素。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部分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如该产品符合第十八条(一)、(二)、(三)款的条件,经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广东省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应当优先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广东省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采购文件中对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等作出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内容。
第四部分 政府采购评审
第十七条 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中的价格扣除是指“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在参与投标时对其投标价格按照国家及广东的有关规定在评审时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政府采购合同仍以投标价格为准。”
第十八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具体价格扣除幅度如下:
(一)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10%的价格扣除;
(二)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9%的价格扣除;
(三)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给予8%的价格扣除;
(四)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的,给予7%的价格扣除;
(五)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中国发明专利,且申请了国外专利的,给予6.5%的价格扣除;
(六)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中国发明专利的,给予6%的价格扣除;
(七)其他自主创新产品给予5%的价格扣除。
第十九条 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应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述原则,在商务评标项中增加自主创新产品评审因素,并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投标报价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具体价格扣除幅度如下:
(一)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8%的价格扣除;
(二)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7%的价格扣除;
(三)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给予6.5%的价格扣除;
(四)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的,给予6%的价格扣除;
(五)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中国发明专利,且申请了国外专利的,给予5.5%的价格扣除;
(六)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中国发明专利的,给予5%的价格扣除;
(七)其他自主创新产品给予4%的价格扣除。
第二十条 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自主创新产品时,供应商应单独列出自主创新产品报价,评审时仅对自主创新产品按第十八、十九条的(一)至(七)款进行价格扣除,且价格扣除幅度不能叠加。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增加自主创新评审因素,并在评审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按下列规则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和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具体加分幅度如下:
(一)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8%的加分;
(二)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7%的加分;
(三)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给予6.5%的加分;
(四)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的,给予6%的加分;
(五)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中国发明专利,且申请了国外专利的,给予5.5%的加分;
(六)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中国发明专利的,给予5%的加分;
(七)其他自主创新产品给予4%的加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自主创新产品时,供应商应单独列出自主创新产品报价。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在评审时应计算出自主创新产品报价占总报价的比重,价格评标总分值和技术评标总分值的加分幅度分别为第二十一条(一)至(七)款的加分幅度乘以该比重。
第二十三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或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投标供应商具备经国家科技行政等部门认定的创新型企业资质的,设商务评审部分的5%分值;具备经省科技行政等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企业资质的,设商务评审部分的3%分值。
第二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或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鼓励供应商通过商业保险解决风险问题,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科技保险险种,可以将投保科技保险作为评审因素,并设商务评审部分的3%分值。
第五部分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五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适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自主创新产品认证有效期之内(指在投标截止时间为止)。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自主创新产品认证有效期。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条款、签订补充条款或协议的,不得违背促进自主创新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条款、签订补充条款或协议涉及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人应当将补充条款或协议的内容、补充理由,以及变更后的合同、补充条款或协议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因变更、撤销、中止或终止而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的,采购人有权作出终止合同的决定。
第六部分 首购和订购
第三十条 首购和订购的产品应当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属于自主创新产品的,应当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首购产品的认定按照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以及《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首购产品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科技等部门研究确定后纳入《清单》予以公布,开具政府首购证书,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科技部门推荐符合首购政策精神的产品,经省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认定和评审后,可以补充进入《清单》。具体推荐程序由省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应当购买《清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将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采购人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首购产品。
第三十四条 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应当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对于符合政府首购基本条件的试制品的采购活动,参照本意见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签订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确保充分竞争。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授予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政府订购活动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采购文件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明确对订购产品供应商的具体要求、订购项目成果的详细技术要求、以及相关评分要素和具体分值等。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定订购产品供应商资格,包括技术水平、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潜在的本国供应商。
第三十八条 以联合体参与投标订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必须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十九条 首购产品公布前的政府采购合同继续执行,首购产品公布后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政府首购政策执行。
第七部分 重大项目的政府采购
第四十条 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所需原材料、机器设备,比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依据本意见要求,鼓励优先购买列入《清单》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指列入国家和地方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或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采购;采购人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且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60%,并纳入项目竣工审计的范围之内;审计后如不符合承诺要求的,审计部门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建设项目余款。
第八部分 政府采购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研究建立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奖惩制度。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核过程中,应当督促采购人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并加强审核管理。对应当编制而不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采购人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情况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况;
(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况;
(三)供应商参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投标活动和合同履约情况。
第四十五条 对于列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其采购结果为非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第四十六条 对采购人未编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或不按预算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第四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采购项目作废标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采购文件中未载明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的;
(二)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
(三)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内的,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时,未邀请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的;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拒绝签订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或拒绝接受自主创新产品的;
(五)不按照采购文件及其他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确定的有关促进自主创新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六)政府采购属于《清单》内的产品,未经批准,擅自采购外国货物或技术服务的。
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不执行政府首购、订购政策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四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第四十七条中的(一)、(二)、(三)款规定执行或有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或取消代理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中标、成, 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并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财政部门应将该产品从《清单》中删除,并及时反馈省科技部门。
(一)提供虚假材料冒充自主创新产品谋取政府采购合同的;
(二)自主创新产品投标报价高于制造商指导价的;
(三)以自主创新产品名义谋取中标、成交后将合同转包的;
(四)中标、成交后将自主创新产品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五)提供的自主创新产品质量不合格、影响正常使用的。
第五十一条 获得首购订购合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并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财政部门应将该产品从《清单》中删除,并及时反馈省科技部门。
(一)提供虚假政府首购证书谋取政府采购合同的;
(二)获得政府首购、订购合同后将合同转包的;
(三)获得政府首购、订购合同后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四)提供的政府首购产品质量不合格、影响正常使用,
或者承担的研究开发任务不能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的。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五十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意见。
第五十四条 本意见未作出规定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意见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五条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六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七条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第九条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条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第十九条 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