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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源市消防局复函河源市再生资源协会明确回收站消防验收事项
广东省河源市公安消防局 复 函河源市再生资源协会: 你单位送来的《关于明确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站消防验收问题的报告》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回复如下: 一、对2009年5月1日前已取消防验收意见书的再生资源回收站,在工商年审时,可只提供原消防验收意见书(对于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再生资源回收站,可只提供消防部门下发的复查合格意见书)。 二、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再生资源回收站建筑工程,应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抽查;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抽查。消防审核备案和消防验收备案可通过广东消防网办事服务大厅(http://www.gdfire.gov.cn/)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到当地政府服务中心消防业务窗口报送纸质备案表由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如果备案抽查系统抽中的项目,应根据系统提示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提交有关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后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短答复。 三、 消防业务办理不收取费用。 四、对于年审时工商部门是否将消防意见作为前置条件,可直接咨询工商部门。 广东省河源市公安消防局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