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精神和国管局、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2]91号)要求,辽宁省服务委结合实际,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辽宁省按照国管局和商务部对试点省的总体要求,制定了《辽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提出力争到2015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网络完善、处理良好、管理规范的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各主要废旧商品回收率达到90%左右,其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机电设施等品种回收率力争达到100%,废金属、废纸、废塑料以及其他废旧商品回收率达到80%以上。 二、培育龙头企业 2012年年初,辽宁省已部署各市培育废旧商品回收龙头企业,加大工作力度,在每个市培育发展1-2个废旧商品回收龙头企业。同时,积极引导并鼓励各地公共机构与信誉好、有资质、实力强的龙头企业合作,构建科学布局、规范经营、高效运营的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 三、积极创新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方式 辽宁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回收方式。如对于废纸、废塑料等品种采取定时定点上门的回收方式,并根据公共机构特点、规模和废旧物产生量由双方协商确定回收时间;对于各种废旧办公电子产品、机电产品、铅酸(锂)电池、办公家具等,除了定时回收外,还采取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等方式进行回收,积极推动现代流通方式在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领域的推广与应用。 四、指导废旧商品分类回收 辽宁省根据废旧商品特点,对公共机构废旧商品进行分类回收处置。对于废纸类、废塑料类、废金属类、废旧节能灯、废铅酸(锂)电池等,积极推广在办公区设立分类回收箱的方法;对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商品,按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回收处置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品种的回收处置,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大废旧商品回收与再利用 辽宁省加强对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企业的业务指导,确保回收到的废旧商品得到合理处置和高效利用。与有关部门研究在公共机构中推广使用再生纸、再生铅笔等再生用品。鼓励公共机构与废旧商品回收企业开展废旧商品兑换再生用品活动。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辽宁省把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做为全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指导公共机构和废旧商品回收龙头企业签订协议,并认真抓好落实。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研究考核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统计标准,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深入开展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为辽宁循环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