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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优化环评审批分级管理 有收有放严格源头预防把关
近日,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推动环评分级管理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能力相适应,保障环评源头预防把关作用充分发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将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石化、煤化工、水泥、平板玻璃等“两高”项目和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等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上收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等相关要求,从严环评审批把关。
在强化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环评审批的同时,下放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审批权限。将铁路联络线和专用线等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环境风险相对可控的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推进环评就地办理,支持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加快建设。
同时,要求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仅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授权给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授权给区(县)生态环境部门,避免基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由于技术力量薄弱造成生态环境影响较大项目环评审查把关不严的问题,在减轻基层环评审批负担的同时,有效保证环评审批质量。
下一步,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将持续强化环评分级审批实施跟踪指导,更好服务全省建设项目环评办理和生态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