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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广东省社会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来源:政策研究室 时间:2014-08-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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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2日,广东省法制办网站公布《广东省社会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条例》涵盖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内部治理、权益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

  由于该《条例》关乎社会组织切身利益,8月19日,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中山大学中国公益慈善研究院等联合发起“走向共治——《广东省社会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研讨会”,数十位广东社会组织代表、学者、律师、媒体等人士汇聚一堂,针对《条例》提出意见和建议。会上,如何进一步降低社会组织登记注册门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扩展公募权限、减少行政干预等议题成为代表们探讨的核心。

  登记注册

  流程能否变得简便?

  一直以来,登记注册的复杂流程都让很多社会组织望而却步,而新出台的这份《条例》依然没有让各家社会组织感到登记注册变得足够简便。例如,《条例》依然强调社会组织需“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能进行注册,这就让许多社会组织感到“门槛高”。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子殷律师担心,由于登记注册难,可能导致将来不注册登记的组织多于登记注册的组织。如果未登记注册的组织出现违法违规现象,有关部门也难以及时有效地管理查处;但如果一刀切把所有未注册组织都撤销取缔,则会大大扼杀社会组织活力——这两个极端之间需要平衡。

  社会组织代表普遍认为,《条例》吸收了广州市管理办法的经验,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登记手续,但实际上仍有许多模糊之处,希望能修改关于“业务主管部门”的硬性要求,降低登记注册门槛,并配合条例出台一些与登记注册实践相关的清单目录,对各项要求都予以细化,并落实到文字和执行层面。

  免税政策

  能否更加落到实处?

  “免税资格”也是研讨会上的一个热点。到场的社会组织代表普遍反映,公益慈善类的社会组织本身是非营利性质的,可限制要交的税却很重,“免税资格”是在场大多数社会组织可望而不可得的一项“优惠”。

  “我们曾多次申请免税资格,但全都被打回来。”广东省汉达康福协会秘书长陈志强说,“即使在我们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交给政府的预算中,也要做税收预算。”

  “事实上,即使有幸获得免税资格,能免的部分也非常少。”壹基金综合支持中心总监唐艺蕾就表示,壹基金虽然有免税资格,但却存在地域限制,出了深圳,很多地方的税务部门就不予承认,在雅安地震救灾时,这个问题就造成了很大困扰。

  “这份《条例》在社会组织相关的财税问题上没有突破。”研讨会上,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难掩失望地说。他表示,目前民办非企业组织很少能享受到财税优惠,反而要承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负;而在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及税前抵扣资格申请方面也极为困难,即使免税也仅仅适用于政府财政拨款、捐赠收入等狭窄范围。他认为,民政部门应该与税务部门协同合作,将针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地落实下来。

  监督管理

  能否改年检为备案?

  对于社会组织的管理问题,宜居广州生态环境保护中心总干事巴索风云首先提到,《条例》在标题去掉了“管理”的字眼,让人感觉到法制办的诚意。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黄巧燕也表示,以前在立法时常常出现的“公安”、“联合执法”等词这次都没有在《条例》中出现,把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框定在了民政部门的职权范围之内,体现了政府理念的进步,值得“点赞”。

  但回到《条例》的具体内容中,有不少社会组织代表却认为实际的“管理”并没有减少,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要求依然很多,可能给社会组织造成不小的负担。尤其在年检制度方面,由于现行制度缺乏明确细则,导致不少社会组织在实际运作中无所适从,“虽然每年提交报告,但根本不知道年检究竟要检什么。”陈志强表示。因此,多位社会组织代表提出,能否参考企业的管理办法,改年检为备案,变管理为治理,减轻社会组织行政负担。

  专家声音

  条例应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据了解,在《条例》立法前期,省人大还委托了全省范围内的另外3家立法基地进行调研起草,其中就包括中山大学广东省地方立法评估与咨询基地。在19日的研讨会上,负责起草“中大版”广东省社会组织条例草案的两位老师也分享了自己的看法。

  针对《条例》中明确提出了“政社分开”等原则,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基地副主任于海涌评价说:“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同时他也希望这些条款能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在制度设计上,就是让各社会组织做到“自主设立、自筹经费、自选负责人、自聘人员”,从而推动社会组织的自主发展。

  对于立法的出发点,于海涌用了“落实结社自由、激活社会组织、限制政府权力”这三句话来总结:首先要做到降低登记注册门槛,给社会组织创造宽松的条件。对于没有登记的组织,只要他们实实在在地从事社会服务和公益慈善类活动,不应该一律认定为非法组织,也就是说,应当从社会组织的行为上进行规范,而不是简单地否定社会组织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可以将没有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界定为“其他社会组织”,它们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此外,对于境外社会组织,可以允许其设立代表处,特别对于一些公益慈善类的境外机构,宜适当放宽限制,促进交流合作。

  此外,“中大版”草案还就其他方面提出了多项主张,如:扩大免税范围,只要是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就应该给予免税资格。明确政社分开,消除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影响力获取资源等情况的发生,严格控制公职人员担任要职,政府也不能干预社会组织人事任免。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对于各社会组织的变更、注销、处罚都进行公示,引入更多公开透明。

  于海涌直言,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考虑到政策环境等综合因素,因此会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着力推动目前比较关键的一些问题,如登记注册、管理监督方面朝着社会组织能够健康成长的方向前进。广东处于改革开放的前沿,具有丰富、成功的创新经验,又拥有着先行先试的政策红利,希望在社会组织条例的制定上,能够充分利用优势,发挥改革创新精神,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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